我本人于2014年10月6日被伤害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2015年9月30日我给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告被告人故意伤害,2017年4月份又立法民事权利的追诉期为3年适用我的案情吗?
更新时间:2018-09-27 01:57:51
问题描述:
你好,请问,我本人于2014年10月6日被伤害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2015年8月28日做的残疾鉴定,出具意见书时间是2015年9月6日。2015年9月30日我给法院递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告被告人故意伤害,妨害作证,因自诉案、诉讼请求有妨害作证所以被驳回了其中妨害作证。2016年8月12日本人另行诉讼被告故意伤害和诽谤,当时法院接受诉讼状也没有给什么,之后到法院问询法庭告知诉状收到了,很忙顾不上。以后又问说年前立不了案。2017年后由于当事人身为村干部党员支部委员村会计以职务影响力妨害作证却被包庇我上访回来以后就被扣了
居民身份证,期间2017年十九大召开镇上干部打电话询问被告知还没有立案事至如今,请问有没有风险?再者,2017年4月份又立法
民事权利的追诉期为3年适用我的案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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