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期间的医疗费用是否应该由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中,为何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9个月本人工资?
更新时间:2018-09-28 16:49:10
问题描述:
背景: 本人2010年5月参加工会活动左腿受伤,到2010年8月伤情严重住院手术治疗。出院时跟单位申请认定工伤,单位将情况上报给
沈阳市社会养老个工伤保险管理局后遭到拒绝,遂出院时按社医保报销一部分医疗费,其余费用完全我个人承担。到2011年2月我在公司卫生间因伤腿摔倒,公司以工会的形式帮我申请认定工伤,2011年3月将我之前所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与2011年5月鉴定我伤残等级为九级。发生年月:201005/认定年月:201103/鉴定年月:201105/工残等级:九级现状: 我得到一份2011年8月份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在工伤保险待遇的所有项目里面,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项为12936元(本人工资4300,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也是4300),其他项都为空或为零。所盖公章为“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工伤保险处业务专用章”。疑问:1、本人受伤后到工伤认定前,此期间的医疗费用是否应该由单位来承担?2、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项是12936元(本人工资4300,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也是4300),为何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9个月本人工资?不知道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3、针对目前情况,我需要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是要提出仲裁让单位来承担我6个月工资的差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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