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是否属于该批复中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更新时间:2018-10-05 16:38:34
问题描述: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
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
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有公司、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以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农行改制后是否属于该批复中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农行职员主体身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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