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否代理B公司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更新时间:2018-10-09 12:17:30
问题描述:
某
上市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A、B公司均为发起人股东。因挪用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B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并勒令限期归还,同时B公司还面临巨额银行到期债务。2007年2月4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B公司对该上市公司和银行的到期债务由A公司负责清偿,A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理B公司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B公司在2010年2月4日将其名下的全部该上市公司股权无条件地过户至A公司名下。同日,A、B公司与某上市公司、银行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B公司对上市公司和银行的到期债务由A公司承担。随后,A公司偿还了B公司对上市公司和银行的债务。2010年2月4日约定期限届至,B公司拒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A公司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1)A、B公司之间于2007年2月4日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否代理B公司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为什么? (3)B公司将股权转让给A公司,是否应当通知其他股东?为什么?沈林龙任金棠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因其个人经商所需,先后向杨欢龙借款。2008年5月10日,沈林龙向杨欢龙出具欠条,确认其尚欠杨欢龙借款1207100元,承诺在2008年5月10日至2009年11月5日间分期分批归还。金棠实业有限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该借条上盖章,沈林龙以公司董事长的名义签字,确认保证责任。事后,沈林龙未按约还款,金棠实业有限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杨欢龙遂诉至法院,要求沈林龙归还上述借款并由保证人金棠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金棠实业有限公司的保证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在本案中,金棠实业有限公司对杨欢承担什么责任? (3)沈林龙对金棠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4)假设A是金棠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金棠实业有限公司不要求沈林龙承担责任,A有什么救济途径维护公司的利益?请作简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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