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种解释正确吗?
更新时间:2018-10-16 14:17:07
问题描述:
孩子半岁,单位让上夜班,我查了相关资料:在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
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单位工会解释是在前面“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下可以不上夜班,这种解释正确吗?如果正确,我们的夜班时间是下午6点至第二天早上8点,共14小时,工作性质是客服代表,专门接听电话。我们这种情况是否算的上“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