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被告人权世*脱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白银市靖远寺尔坪地区人民检察院以白寺检公诉刑诉(201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世*犯脱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靖远寺尔坪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7月26日4时50分至5时许,罪犯权*在白银监狱六监区(原白银监狱一监区)设在白银市靖远县高湾乡展岘村的外役劳务点驻地趁上厕所之际脱逃。为逃避抓捕,权*曾流窜至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贵州省、甘肃省等地;脱逃期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8日被宁夏回族*武口区法院以(2010)年石大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期至2010年4月8日止,2010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7日晚,权*回到甘肃省陇西县权家湾乡权家湾村权家湾社33号家中,通过其父向陇西县公安局权家湾派出所打电话表达力投案自首的意愿;同年1月8日9时许,陇西县公安局权家湾派出所民警在陇西县权家湾乡权家湾社33号权*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权*在逃14年5个月零12天。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权世*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人民法院(1998)平法刑字第31号刑事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报案报告、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对罪犯权世*脱逃经过的证明、说明、狱内案件结(销)案表、抓获经过、执行通知书、情况说明、跨区域办案协作电话记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0)石大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人权某甲、权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世祥无视国法,在服刑期间,不认真接受劳动改造,趁机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权世祥犯脱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对权世祥以脱逃罪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权世祥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权世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权世祥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除去已执行的一年五个月,剩余刑期为四年七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白刑初字第266号
  •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白银市靖远寺儿坪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权世*,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7月7日被白银*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1998年2月26日起至2004年2月25日止。1998年7月24日投入白银监狱服刑,1999年7月26日,脱逃,2014年1月8日归案。因涉嫌犯脱逃罪,于2014年3月25日经白银市靖远寺儿坪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银监狱十七监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士栋

  • 人民陪审员郝丽英

  • 人民陪审员胡菊红

  • 书记员牛思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