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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脱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白银市靖远寺儿坪地区人民检察院以白寺检刑诉字[20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脱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靖远寺儿坪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马**在白银监狱设在白银**银公司家属楼基建工地上趁人不备脱逃,后窜至兰州、临夏,最后至青海省循化县积石镇沙坝塘村。2011年11月10日21时许,马**在青海省循化县积石镇沙坝塘村住房内被抓获。马**在逃12年11个月25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报告、狱内案件立案表、抓获经过、青海省循化县公安局积石镇派出所的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辨认笔录、狱内案件结案表,证人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在服刑期间,不认罪服法,接受劳动改造,伺机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脱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马**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白银市靖远寺儿坪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判余刑一年十一个月二十九天,总和刑期五年五个月二十九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白刑初字第86号
  •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白银市靖远寺儿坪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曾用名路骨麻,男,东乡族,生于1973年1月13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狄生禄

  • 审判员杨华

  • 审判员周中宁

  • 书记员张莲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