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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俊*脱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监诉(2014)第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但俊良犯脱逃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但俊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但俊*于2013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甘肃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5月21日交付甘**水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8月3日,但俊*在电话中得知母亲出车祸住院的消息后思母情绪日渐加重。8月9日,但俊*在出工途经基建工地时捡得钢筋钩子1个。当日下午,但俊*在六监区服装车间劳动时观察地形,预谋脱逃。8月11日20时许,但俊*在服装车间劳动时,将事先藏在料框中的钢筋钩、500元现金及1把剪线头用的小剪刀装在怀中,20时20分许,收工铃响后,但俊*伺机藏匿于车间成品检验区一块黑布下,待狱警和其他罪犯全部离开车间后,但俊*钻出黑布,从车间料台上拿了2盘加工服装用的腰绳,后窜上车间东南角窗台,企图钻出窗户逃跑时,被前来寻找的狱警抓获。当场从但俊*身上查获钢筋钩1个、小剪刀1把、现金500元及准备逃跑后穿的便服短袖、短裤1套,后在但俊*的指认下在服装车间东南角窗台上提取到腰绳2盘。

截止2014年8月11日,罪犯但俊良余刑9年2个月5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但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甘肃**六监区的报案材料,狱内案件立案表,证人李**、杨**、杨**、李*乙、牛某某、韩某某、何某某、范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及查获作案工具,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013)兰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2014)甘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刑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但俊*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预谋逃离监管场所,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构成脱逃罪,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但俊*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但俊*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但俊良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余刑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天秦刑初字第284号
  •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但俊*,化名韩小*,男,生于1989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中专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甘肃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但俊*不服,提出上诉,甘肃**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2014年5月21日但俊*被交付甘肃省天水监狱执行刑罚。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六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方琼

  • 代理审判员韩瑞锋

  • 人民陪审员蔚军平

  • 书记员李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