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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勺布犯寻衅滋事罪、脱逃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5)第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布犯寻衅滋事罪、脱逃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以被告人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被告人马*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至11月份,岷县麻子川乡上沟村的王**驾驶面包车在国道212线麻子川至岷县城往返跑车拉人,被告人马*布伙同他人先后两次向王**强行收取保护费共计60元。

2009年至2012年间,岷县麻子川乡上沟村董某某在岷县城跑车拉人,被告人马*布伙同他人先后在巴仁桥、绿沙桥三次向董某某强行收取保护费共计100元。

2009年的一天,麻子川乡麻子川村王*乙跑车拉人,被告人马*布伙同他人向王*乙强行收取保护费30元。

2011年10月间,岷县麻子川乡麻子川村李某某跑车拉人,被告人马**等人在岷县城人民桥附近向李某某强行收取保护费50元,李某某心中害怕,后面就再没有跑车拉人。

2011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马**等人向岷县麻子川乡麻子川村张*乙强行收取保护费30元。

2012年农历5月间,岷县麻子川乡麻子川村陈*乙在宕昌县哈达铺村跑车拉人被被告人马**等人殴打。

2012年农历6月,岷县麻子川乡麻子川村陈*甲跑车拉人,被告人马*布伙同他人在岷县城人民桥附近向陈*甲收取保护费600元。

2012年农历9月至2013年间,岷县麻子川乡上沟村王**在岷县城跑车拉人,被告人马**等人在岷县岷阳镇人民桥头向王**收取保护费300元。

2009年八九月间,岷县麻子川乡岭峰村村民雷某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寺沟乡绿沙桥附近时,马*布伙同他人向雷某某强行收取保护费50元。

2013年3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马**驾驶岷县城至麻子川乡甘J56389号公交车从麻子川行驶至寺沟乡寺沟村路段,马**对张*甲拉运乘客之事心怀不满,马**伙同他人将张*甲打伤。张*甲的哥哥张*丙等人得知张*甲被马**打伤的消息后,便寻至马**家中要求家属对张*甲治疗,遂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张*丙将马**哥哥马*甲打伤。当日10时许,岷县麻子川乡麻子川村村民在麻子川村将马**的公交车扣留要求对张*甲治疗,马**、马*乙、马*丙等人前去麻子川村索要公交车时再次与麻子川村民张*丙等人发生打架,马**、马*乙及马*丙又被打伤。2013年5月23日17时许,岷县公安局民警邓**、邢**、王**驾车将涉嫌寻衅滋事的马**送往岷县看守所执行拘留时,马**的哥哥马*甲等十多人在去看守所路上将警车堵截,并对马**进行劫夺,马**乘机打伤民警邓**后潜逃。经法医鉴定,邓**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单某甲、黎*某某、马**、马**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王**、王**、张**、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勺布目无国法,随意殴打、拦截、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作案后在公安民警押解过程中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项、第三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甲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276.89元。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向他人收取保护费的犯罪事实不予承认,对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11月份,岷县麻子川乡上沟村的王**驾驶面包车在国道212线麻子川至岷县县城往返跑车拉人,被告人马*布伙同他人先后两次向王**强行收取保护费共计60元。

2009年至2012年间,岷县麻子川乡上沟村董某某在岷县县城跑车拉人,被告人马*布伙同他人先后在巴仁桥、绿沙桥三次向董某某强行收取保护费共计100元。

2009年的一天,麻子川乡麻子川村王*乙跑车拉人,被告人马*布伙同他人向王*乙强行收取保护费30元。

2011年10月间,岷县麻子川乡麻子川村李某某跑车拉人,被告人马**等人在岷县县城人民桥附近向李某某强行收取保护费50元。

2011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马**等人向岷县麻子川乡麻子川村张*乙强行收取保护费30元。

2012年农历5月间,岷县麻子川乡麻子川村陈*乙在宕昌县哈达铺村跑车拉人被被告人马**等人殴打。

2012年农历6月,岷县麻子川乡麻子川村陈*甲跑车拉人,被告人马*布伙同他人在岷县县城人民桥附近向陈*甲收取保护费600元。

2012年农历9月至2013年间,岷县麻子川乡上沟村王**在岷县城跑车拉人,被告人马**等人在岷县岷阳镇人民桥头向王**收取保护费300元。

2009年八九月间,岷县麻子川乡岭峰村村民雷某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寺沟乡绿沙桥附近时,马*布伙同他人向雷某某强行收取保护费50元。

2013年3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马**驾驶公交车从岷县麻子川乡出发去往岷县县城,当车行驶至寺沟乡寺沟村路段时,因对张*甲在其公交车前面拉运乘客之事心怀不满,便伙同他人将张*甲打伤。张*甲的哥哥张*丙等人得知张*甲被打伤的消息后,便寻至马**家中要求家属对张*甲治疗,遂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张*丙将马**哥哥马*甲打伤。当日10时许,岷县麻子川乡麻子川村村民在麻子川村将马**的公交车扣留要求对张*甲治疗,马**、马*乙、马*丙等人前去麻子川村索要公交车时再次与麻子川村民张*丙等人发生打架,马**、马*乙及马*丙又被打伤。

2013年5月23日17时许,岷县公安局民警邓**、邢**、王**驾车将涉嫌寻衅滋事的马**送往岷县看守所执行拘留时,马**的哥哥马*甲等十多人在去岷县看守所路上将警车堵截,并对马**进行劫夺,马**乘机打伤民警邓**后潜逃。经法医鉴定,邓**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马**于2015年5月22日主动到岷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执行逮捕。

另查明,张*甲受伤后在岷**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用9316.89元。岷**医院出院诊断为:脑震荡;面部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清淡饮食。花去鉴定费15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等人的基本身份。

2、岷县人民法院(2013)岷刑初字第159号、20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单*乙、马**、张**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3、岷县人民法院(2013)岷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张**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4、岷县公安局及其民警王**、邢**、王*、邓**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5月23日下午16时许,岷县公安局民警王**、邓**押解被告人马*不去看守所关押,行至岷县看守所门口时,被单*乙、马**等人围住,被告人马**趁此时的混乱局面打开车门逃跑,邓**急忙追赶,车内的民警邢**、王**、王*被其他家属围住无法脱身,马**的亲戚马**和司机张**随后接应逃跑的马**,当马**上车时被随后追赶来的邓**抓住衣服,并将车钥匙拔掉,马**极力反抗,将邓**打伤后弃车而逃。

5、证人张**的证言,2013年农历四月底,一天中午一点多,马**媳妇马*己给他打电话说:“公安局里把我女婿抓去了,要送铺盖呢,没有人开车,你开一下车,”他当时就答应了,他就到马*己家把马*己家的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开上去县城给马**送铺盖等东西,当时跟他们一起去的还有单某甲、黎*某某、马*丁、马*甲、单**、马*己,他把那六个人拉到岷县看守所大门,看守所的人说马**不在,他就掉车头,刚把车头掉过,押解马**的警车就来了,马*丁跟马*甲等人就把警车堵住了,警车上押解的马**从车上逃跑了,他开车准备到县城方向去,一个民警把跑脱的马**抓住后朝看守所方向上来了,到他跟前后,马**把靠驾驶室这边的中间车门拉开,马**把那个民警扯倒在车上,他们俩的脚都在车外面呢,他开车走了几米,那个民警喊着让他把车停下并把车钥匙拔掉了,马**就跑了,他也就跑了。当时马**和追赶马**的民警相互撕扯。

6、证人单*甲的证言,今天下午大概三点左右,他的亲家女儿如某某的过来给他说马勺不被公安局的抓走了。他就和媳妇黎某某某与如某某坐到一辆白色面包车上,车上坐的有他和媳妇黎某某某及女儿单*乙,亲家马某甲老两口,马勺不的媳妇和女儿如某某。开车的是一个三十多岁的年轻人。车开到看守所的路上拐弯处停下,专门把路堵死了,他们就下车了。过了一会儿一辆警车就上来了,因为他们的车将路堵住着呢,警车无法通过,当时他到墙跟前蹲着呢,他就听见有人喊“跑了、跑了”。他就问跟前人谁跑了?他问了之后也没有人喘。后来公安局的人来就把他们带到公安局了。

7、证人黎*某某的证言,2013年5月23日下午15时许,她亲家马**和媳妇马*丁过来到她家说马**让公安抓去了。她和她丈夫就跟着马**、马*丁到占扎路桥头处的一辆面包车旁边,开车的是张**,车上坐的还有单**、马**的媳妇马*己、马**的大女儿马如某某。她们一起坐车来到看守所门口的路口转弯处停下车等着,马**的姑舅马*戊也上来了,一会儿警车就上来了,马**就在路中间把警车堵住,把头在警车上碰。还说:“你们把我一共拉上走成了,反正是死么”,其他人在警车的窗玻璃上用手敲或吵闹,马**就从警车上跑了下来,张**就把面包车开上,马*戊也跟着面包车跑下去了。警车上的一个警察就追下去了,警车掉头要往下追,马**就坐在地上把警车堵住继续闹着让把自己拉上走,不让警车追,其他人也围住警车不让走,继续吵闹着,马**就跑脱了。

8、证人马*丁的证言,今天下午2点多,给她们雇下开公交车的马*戊来他家说:“勺布被公安局扣下了”。她丈夫说把单*甲、黎*某某等人叫上看去,让张**给她们把车开下来,到县中队大门错下停下来。下午3点左右,上来了一辆警车,马**妻子马*己和马*甲就到路中间把警车堵住,警车停下来了。她拉她丈夫马*甲。她背着车站着,听见警车车门子响了一声,她转过头看见马**顺路跑下去了,后面有警察追。这时警车把头掉转过准备往下追。她丈夫马*甲自己把头到警车上碰,然后躺到警车前面地上碰自己。她就过去劝拉她丈夫,当时马**妻子马*己堵在警车前骂那些警察,后面上来了几辆警车就把她们带到岷县公安局来了。

9、证人马某甲的证言,今天早上他弟弟马**去岷县公安局取他的伤情鉴定时给他打电话说,公安局的人不让他走了。他就叫了他妻子马**、儿媳妇单*乙还有他亲家单*丙和黎*某某去岷县公安局评评理。当时他叫了他们村的张**,让他开面包车拉他们去。他们到距看守所一百米左右的路上等着,等了几分钟,警车上来了,他们把面包车停在路上,警车过不去就停下来了,他们的人就开始下车,刚往警车跟前走,他弟弟马**就从那辆警车上跳下来跑了。当时车上坐的一个民警追马**去了,他们车上下来了人就堵在警车前面,警车上的其他人没有下来困在车上。他就问公安局的人为什么要拉他们的人,他们一起来的人都在和警车上的民警吵,车上的民警没有说话。他就将头在车上碰,后面他又躺在路上碰头,就这样大家吵了一会儿,他弟弟马**就逃跑了。

10、证人单*乙的证言,今天下午大概三点多,她在地里锄草,她婆婆过来叫他说:“你二爸马**被公安局里叫去了,我们看走”马**的大女儿马如某某把地里干活的她父母亲也叫上了,她公公叫来占扎路的张**把她们家一个面包车开上。车上坐下她公公、婆婆、她父亲单*甲,母亲黎*某某、马**的媳妇马*己和她。她们就在去看守所的山坡上转弯路口处等着呢,这时马**、马**两人也上来了。过来一会儿一辆警车开上来了,她们全都围了过去,这时车门子开了,马**从警车上下来了往山下跑,一个警察到后面追。她们围住的这辆警车要掉头呢,她公公上前就用头撞车门子、车头,她们都在跟前站不让车走,都就骂着呢。当时马**从警车上跑了下来,张**就把面包车开上也跟下去了,马**也跟去了。当时警车上坐的一个人追马**去了,从车上又下来了三个人,其中一个女的,她们围过去时那些人又坐车上了。当时她们把送马**的警车围住后马**把车门子打开跑了,她公公、婆婆等人围堵警车、骂公安人员,她用手把警车前面砸了几拳。她们去的人多,是她公公马*甲叫的。

11、证人马*己的证言,2013年5月23日16时许,马合个给她打电话说马**被公安局带走了,她就赶快回到家。之后她就联络马**、黎*某某、马**、单*乙还有单*丙六人,她哥马**找了个司机就把他们拉上,一直拉到走岷县看守所的拐弯处。她们在那里等着拉她丈夫马**的警车上来,过了一会儿,那辆警车上来了。她先冲到警车前面把车堵住,她就趴在车前面嘴里骂脏话。之后警车门开了,具体是谁拉开的她没有看清楚,马**就从车上跑了出来。警车准备掉头去追马**,就被她和马**还有黎*某某等人堵住。开车拉她们的司机就向马**逃跑的方向开车走了。

12、被害人王**的陈述,2009年11月份左右,马**在他跟前总共收取过两次保护费,每次30元。

13、被害人王**的陈述,2012年9月19日他买了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跑岷县县城到麻子川的出租车,一天他开车刚到麻子川商店门口时,马**领着四个年轻人,都是回民,马**让他交30元钱,如果不交就不让跑车,他当时就给马**给了。过了几天,他开车到人民桥上时马**又和几个回民过来让他请吃饭,如果饭不请车也不让跑了,他就给马**300元钱,让马**等人自己去吃了。

14、被害人张**的陈述,2011年冬天的一天,具体时间忘了,他开车到麻子川路上等人,马*布领一个年轻人过来让他交钱,不交钱就不让跑车,当时他就给马*布30元钱。

15、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2009年他买了一辆面包车跑岷县县城到麻子川的出租,当时马**也跑岷县县城到麻子川的出租面包车,马**专门纠结十多人收这条路上出租车保护费,如果不交就不让跑车。一天(具体时间忘了)在占扎路桥上把他堵住收了30元钱。2012年他重新卖了一辆长安面包车,马**向他收了两次保护费,第一次是2011年2月份的一天在巴仁桥上把他堵住收了50元钱,第二次是在2012年4月份在绿沙桥上把他堵住收了20元钱。

16、被害人陈**的陈述,他驾驶的是一辆长安牌白颜色面包车,车牌号为甘J88411,2012年农历5月13日,他在宕昌县哈达铺拉人的时候被马**等人无故殴打了一顿,当时和马**一起的有四五个人,他只认识马**,当时马**把他在胸口上打了两拳。过了10多天,他在岷县人民桥碰见马**,马**叫他把自己领上去吃饭,他说他不去,马**就又说让他给四五百元钱自己去吃饭,他没有给。

17、被害人王**的陈述,他在2005年4月购买了一辆蓝颜色汉江牌面包车,车牌号为甘J18875,经人介绍挂靠在岷**公司,在岷县城到麻子川乡拉人,因为拉人的事情他和马**在岷县人民桥头吵了一次,由于拉劝的人多没有形成打架。大概在2009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马**、还有张**(和马**都是占扎路人)在他跟前收了30元保护费,如果不交以后就不让他继续跑车。另外马**还给他给了两次价格表(具体日期都记不清了),给一张价格表收取5元,第一次由马**做主把麻子川到岷县城的票价由四元涨到五元,第二次由五元涨到六元。

18、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1年10月份他接了一辆红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跑岷县县城到麻子川乡的出租,大概跑了十多天,一天马**领的五六个人把他在岷县人民桥头拦住,让他每天交50元的保护费,不交就不让跑车,并且说自己的车把人拉满后才让他们的车拉人,如果发现赶在自己之前拉人就不客气了,马**说只要是麻子川这条线路上跑的出租车,每辆车每天必须给自己交50元,谁不交就不让跑,他当时给马**给了50元钱,第二天他再没跑车。

19、被害人陈**的陈述,麻子川乡占扎路村的马**也跑岷县县城到麻子川的出租面包车,2012年农历六月份,马**让他给自己给些钱,要不然不让跑车,当时他没给。一天他在岷县县城公园门口等拉人,马**领五六个年轻人过来要打他,被在场的跑出租车的人拉过了,后面他不敢跑了。过了一段时间他开车到人民桥上时马**又向他要钱,让他给自己交1000元钱,负责不让跑车,他身上只有六百元钱就给马**了。每次都是马**等人的车拉满人才让他们的车走。

20、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2008年他买了辆面包车跑车,从麻子川到县城,拉一个人5元钱。2009年八九月间的一个中午他驾驶空车行驶到寺沟乡绿源村桥附近,马**引下几个他不认识的人在挡车,他停车后马**叫他交50元钱,不交钱的话就不让他跑车,他没办法就把50元钱给马**了。

21、被告人马**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9点左右,他和司机马**驾驶他的公交车从岷县麻子川乡出发去县城,他们途径岷县寺沟乡原粮站门口时,他看见麻子川乡麻子川村的张*甲开着面包车在他们公交车前面拉人,他就从公交车上下来问张*甲:“你把人拉完让我们公交车拉啥”。张*甲说:“爷有心到啥地方拉人就到啥地方拉人。”就因为这事他们吵了几句,后来他们两个互相在胸部撕扯住,张*甲把他脸上打了一拳,他把张*甲胸部砸了两拳,后来他们就被跟前的人劝开了。2013年5月23日下午3点左右,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民警因他涉嫌寻衅滋事罪将他在岷县中医院体检完后要将他送到看守所,当警车行驶至岷县武警中队门口下面时,他哥哥马**和他嫂子几个人在警车前面,当时车要拐弯,他就趁机下车逃跑了。他下车后朝电厂河水渠坝上往上跑,当时有一个民警追他,他跑了半截,从河坝上跳下去,把他腿子摔了一下,他就没有跑,那个追他的警察就把他带到路上。这时他们村上的张*丁开下一辆面包车下来了,他就壮了个胆,就让张*丁把车门子打开,张*丁把车门打开后他就上到车上,当时追他的警察在他后面衣服上扯着,把他上衣扯掉了,他就让张*丁把车开上跑,那个警察把车钥匙拔掉了,他就把另外一扇车门打开跑了。后来他跑到甘南等地,昨天他来到县城,今天他来公安局投案自首。

22、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3)3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目无国法,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在刑事拘留后被公安民警押解送往看守所的途中脱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脱逃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述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如实供述部分成立自首。被告人马**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但应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标准合理计算。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勺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

二、由被告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甲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866.89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岷刑初字第232号
  •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男。

  • 被告人马**,男,2015年5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全毅

  • 审判员党振兴

  • 人民陪审员包晓钟

  • 书记员龚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