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1年1月25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脱逃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
青**川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马**,男,1962年3月1日出生于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回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海琦
审判员何彦邦
审判员马卫东
书记员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