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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爱国抢劫、盗窃、抢夺、脱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2年8月27日泉州**民法院(2002)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5年10月福建省高级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6月、2010年12月经福建省**民法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九个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

青**川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印爱国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印爱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受到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印爱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犯印爱国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刑一执字第1090号
  •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印爱国,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海琦

  • 审判员何彦邦

  • 审判员马卫东

  • 书记员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