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义刑初字第1670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强奸罪、流氓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13年7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
青**宁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赵**,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现在青**宁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雷霈
审判员李俐
审判员吕勇
书记员韩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