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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犯脱逃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青海省冷湖矿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1)冷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崔*犯脱逃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止。执行机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三次、二零一三年度文化课优秀学员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改造记分考核年度记录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崔*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刑执字第186号
  • 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崔*,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俊秀

  • 审判员吴培青

  • 代理审判员祁敏

  • 书记员张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