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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买提江阿不都卡地尔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1日作出(2002)长刑执字第5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买*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连同余刑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零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5月13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06年11月1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09年3月10日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2011年3月28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11月4日止)。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监狱于2015年4月9日以罪犯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买*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买*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买*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有悔罪意识,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监纪,注重自己的行为养成,以《罪犯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来规范自己行为,在“三课学习”中,能够积极主动,刻苦认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技术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各种讨论及活动,并取得了进步。在生产劳动方面,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与分配,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在改造中成绩突出。分别于2011年上半年,2012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2年9月获记功奖励一次;2010年下半年,2011年下半年,2011年9月26日获表扬奖励三次;2014年一季度,2014年三季度,2014年四季度获季度表扬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和中刑执字第00156号
  • 法院 新疆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买买提江阿不都卡地尔,男,1974年9月出生,维吾尔族,1998年12月14日因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在和*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红辉

  • 审判员李京玉

  • 代理审判员王红玲

  • 书记员陈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