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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犯强奸罪、脱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温瓯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连同拐卖妇女罪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浙温刑终字第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年5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阿*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阿*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2014年、2015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表扬3次,18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兵一刑执字第03894号
  •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1976年5月8日出生,苗族,现在阿拉尔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春华

  • 审判员张韫

  • 审判员李宁宁

  •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