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台黄*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阿*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阿*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2014年、2015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记功2次、表扬5次,累计获得月改造积极分子18次。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年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张*,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阿*监狱六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春华
审判员张韫
审判员李宁宁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