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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犯惯窃罪、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1993年11月1日作出(1993)农一法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元犯惯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阿克苏垦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原判惯窃罪余刑5年4个月23天,剥夺政治权利2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科*监狱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科*监狱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2014年、2015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2次,累计18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罪犯何节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兵一刑执字第2012号
  •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何*,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科*监狱一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春华

  • 审判员李宁宁

  • 审判员琚红彬

  •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