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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晓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9日作出(2000)甬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晓犯抢劫、寻衅滋事、盗窃、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民法院于2001年2月22日作出(2001)浙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5次,共计4年8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执行机关塔门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塔门监狱认为,罪犯饶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饶晓在2013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表扬2次,16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饶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罪犯饶晓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兵一刑执字第866号
  •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饶晓,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文盲,现在塔*狱二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春华

  • 审判员李宁宁

  • 审判员琚红彬

  •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