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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波犯盗窃罪、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1999)穗中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波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二〇〇三年六月二日经广东*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6)奎垦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波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〇一一年一月、二〇一二年九月、二〇一四年二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狱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906.59分,名列分监区第22名。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兵七刑执字第556号
  •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黄*,男,汉族,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四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红伟

  • 审判员高炳瑞

  • 审判员王永魁

  • 书记员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