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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太方犯盗窃罪、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一月七日作出(2000)路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太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1000元,此次缴纳1000元)。二〇〇三年七月经浙江省*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因脱逃罪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余刑八年一个月零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二〇一三年八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太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90.89分,名列分监区第8名,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任太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任太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兵七刑执字第830号
  •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任太方,男,汉族,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监狱三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苗万里

  • 审判员李红伟

  • 审判员王永魁

  • 书记员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