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罪犯叶子豪犯盗窃罪、脱逃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子豪犯盗窃罪、脱逃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广东省*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该院于2011年5月26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新*狱于2015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叶*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03.22分,获表扬1次,嘉奖4次,被评为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子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7年4月2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兵八刑执字第1472号
  •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叶*,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新安监狱三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凡会

  • 审判员张君

  • 代理审判员管仁石

  • 书记员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