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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1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于2014年5月9日12时许,在北京市*识印刷厂折页车间内,为使因涉嫌放火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的袁*逃脱法律制裁,指使袁*放火案中证人母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并于当日提交给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后被查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的当庭供述,证人母的证言及其书写的证明材料,证人张、于1、陈、李、于2、于3、于4、郭、房、王、段的证言,证人袁*的供述,怀柔分局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案件移送通知书,北京市*防支队出具的关于5月6日世界知识印刷厂家属楼北侧平房火灾情况说明,*安部消*鉴定中心出具的2014431号技术鉴定报告,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无视国法,指使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出具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他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且系初犯,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怀刑初字第22号
  •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袁*,男,44岁(1970年7月31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福文

  •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