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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甘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5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1月7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1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审刑执字第2539号
  • 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孙*,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庆福

  • 审判员华云捷

  • 审判员徐凤新

  • 书记员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