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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开设赌场罪、迟某某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以木检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迟某某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范*、被告人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木兰县木兰镇北休闲旅馆设立赌博场所,聚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共抽头渔利10000余元。高某某于2014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木兰县木兰镇向阳春小区抓获。

(二)妨害作证事实

被告人迟某某于2014年6月,联系李某某(相对不起诉)到公安机关作证,证实被告人高某某未参与开设赌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证识破。迟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唐某某、朱某某、李*、李*、李*、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木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并抽头渔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迟某某指使他人作为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当依法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性质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被告人高某某辩解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好,应当从轻、某某轻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并抽头渔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迟某某指使他人作为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对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他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高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且高某某、迟某某均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犯新罪,均应酌定从重处罚。但迟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高某某、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均好,亦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迟某某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刑初字第48号判决主文第二项,即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的缓刑部分。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曾犯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

二、被告人迟*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木刑初字第8号
  •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木兰县。2013年4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4月29日(此次犯罪羁押12天)。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临时寄押,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木兰县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范*,黑龙*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迟某某,女,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高中文化,系木兰县职工,住黑龙江省木兰县。2014年3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史晓伟

  • 审判员车玉学

  • 人民陪审员严青山

  • 书记员郑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