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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甲交通肇事罪,施*甲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4)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甲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施*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轿车,在太仓市境内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路交叉路口时,对路口动态情况疏于观察,其车前部与在路口内通行的被害人马*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右侧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马*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施*甲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施*甲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施*甲交通肇事逃逸后指使其弟弟施*乙驾驶肇事车辆返回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施*乙系肇事司机的虚假证言,后被公安机关识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施*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甲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施*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施*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本案的定性和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系自首;2、已赔偿谅解;3、系初犯、偶犯;4、本案与一般妨害司法机关办案有区别。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交通肇事犯罪

2014年7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施*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太仓市境内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路交叉路口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路口动态情况疏于观察,其车前部与在路口内通行的被害人马*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右侧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马*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施*甲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而驾车逃逸。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乙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太仓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施*甲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妨害作证罪

2014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施*甲交通肇事逃逸后指使其弟弟施*乙(另案处理)驾驶牌号为苏E的肇事车辆返回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施*乙系肇事司机的虚假证言,后被公安机关识破,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施*甲接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交通肇事及妨害作证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施*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施*、张*、刘*、马*的证言;本案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被告人施*的供述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并可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施*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甲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施*甲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施*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施*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施*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太刑初字第00524号
  •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施*甲,个体经营。2014年7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 辩护人李*,江苏*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裴江

  • 人民陪审员傅国兴

  • 人民陪审员张锦明

  • 书记员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