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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徐*、赵某某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赵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妨害作证

2008年,原南通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因资金困难,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告人徐*等人借款。2009年上半年,公司资金链断裂,朱某某将南通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过户给被告人徐*,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被告人徐*接手公司后,发现该公司被多名债权人起诉。其想到以虚设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挽回损失。后被告人徐*打电话请被告人赵某某帮忙,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被告人徐*要以其名义虚假诉讼的情况下,仍然答应其请求。

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应被告人徐*的要求,与徐*找到朱某某,谎称被告人徐*欠*某某钱,要求朱某某将所欠债务转到被告人赵某某名下。朱某某遂给被告人赵某某写了一张八十万元的假借条和一张假的还款承诺。

2011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告人徐*的安排下,委托蔡某某为其代理诉讼,并向本院提交民事诉状,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开庭调解,于同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南通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分期偿还被告人赵某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整。

2012年1月,被告人徐*、赵某某委托蔡某某,以被告人赵某某的名义申请执行。2012年2月23日,本院作出裁定,被告人徐*、赵某某获得执行款人民币88898元。

被告人徐*、赵某某分别于2014年2月12日、2014年2月11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某、李*的证言,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本院民事调解书等书证,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笔迹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徐*、赵某某及同案行为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帮助伪造证据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被告人徐*为了减少损失,需要以其名义起诉南通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仍然给被告人徐*提供帮助,并与被告人徐*一起,谎称被告人徐*欠其钱,让朱某某写下欠被告人赵某某八十万元的借条及还款承诺书。后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告人徐*的安排下,委托蔡某某为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本院做出民事调解书。2012年1月,其又委托蔡某某申请执行,2012年2月23日,本院做出裁定,执行程序终结,被告人赵某某获得执行款人民币888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某、李*的证言,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书证,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笔迹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徐*、赵某某及同案行为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赵某某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赵某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司法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

被告人赵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通刑初字第0371号
  •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 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钱沁

  • 书记员顾凤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