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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妨害作证罪,朱*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甲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朱*犯包庇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涂益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甲、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4日,赵光荣因涉嫌强奸被告人朱*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告人赵*联系被告人朱*让其翻供。双方经协商决定,由被告人赵*支付被告人朱*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朱*到司法机关称系自愿与赵*发生性关系。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在塘*出所门口支付被告人朱*人民币3万元,并允诺事成后支付剩余15万元。次日下午,被告人朱*到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翻供,谎称其系自愿与赵*发生性关系。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朱*又如实供述了被赵*强奸的事实。2013年4月3日,赵*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6月6日,被告人赵*、朱*接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谈话,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退出人民币3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乙、黄*、叶*、汪*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照片及资料信息、暂扣款票据、医院检验报告单、医疗诊断证明单、朱*伤势照片、手机通话记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做伪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朱*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朱*均能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被告人朱*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温瑞刑初字第1494号
  •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3年6月6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朱*。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婉如

  • (代)书记员戴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