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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霞犯妨害作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甬*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林*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20日以(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3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华监狱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浙金刑执字第2928号
  • 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林*,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方梅

  • 审判员赵绍庆

  • 审判员吴益平

  • 代书记员徐艳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