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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了(2011)温瑞刑初字第16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之开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李之开减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之开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之开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之开在本次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之开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浙衢刑执字第831号
  • 法院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之开,现押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关新

  • 审判员庄向东

  • 代理审判员郑星

  • 书记员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