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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妨害作证罪,王*、周*甲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周*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翁*、王*、周*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王*、周*甲及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中旬,被告人翁*与邵*商定,由被告人翁*出资140万元,邵*出资110万元,以被告人翁*名义出借给朱*。2012年8月14日、8月15日,邵*先后两笔汇入被告人翁*银行账户110万元,作为其出资金额。同年8月15日,朱*在收到被告人翁*交付的250万元借款后向被告人翁*出具相应数额的借条,邵*又在借款当日及同年8月22日两次为朱*垫付上述借款利息共计5万元,汇入被告人翁*银行账户。朱*借款后未能按期全额归还。2013年7月,邵*得知被告人翁*从朱*处收回部分借款后,多次要求被告人翁*按比例交付属于其的债权份额,因未得到回应,于同年10月12日将被告人翁*诉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人翁*为能在民事诉讼中胜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指使被告人周*、王*作虚假证词,捏造邵*从被告人翁*处购买玉观音的事实,使一审法院误将邵*汇入被告人翁*银行账户的115万元认定为购买玉观音的货款,从而驳回邵*的诉讼请求。邵*不服一审判决,向衢州*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翁*在二审期间继续指使被告人周*、王*作伪证,被告人周*、王*在法庭询问取证时仍提供虚假的证人证言,后衢州*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民事诉讼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14年6月5日、6月6日,被告人翁*、周*甲向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翁*、王*、周*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询问笔录、谈话笔录、开庭笔录、民事起诉状、银行汇款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笔录、庭审宣判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借条、承诺书、股东会决议、银行转账汇款单笔对账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存款分户明细查询;证人吴*、邵*、陆*、吕*、郑*、周*乙的证言;被告人翁*、王*、周*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王*、周*甲无视正常司法制度,被告人翁*虚构事实并指使他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周*甲帮助他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影响民事判决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翁*、周*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翁*、王*、周*甲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三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翁*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周*甲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翁*、王*、周*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衢柯刑初字第119号
  •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翁*。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6月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 辩护人毛*,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杨*,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王*。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6月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 被告人周*。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6月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波

  • 书记员韩晓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