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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妨害作证罪,张*、周*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诉刑诉(2014)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周*、廖*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郑*、被告人张*、周*、廖*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李*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9月29日,遂*民法院根据他人的申请依法作出(2013)丽遂商初字第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李*等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3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遂*民法院根据该裁定书对被告人李*名下银行账户内的8万余元资金予以冻结。2013年10月份,李*为筹措李*(系李*丈夫)的医疗费,决定以伪造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图谋分得部分被冻结的资金。被告人李*将该想法告知被告人张*(系李*公司员工)、周*(系李*表弟)、廖*(系周*之妻、李*公司员工)并要求他们提供帮助。被告人李*指使被告人廖*伪造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周*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月息1.5%,借款期限壹年。借款人李*2012年7月28日”,另指使其公司出纳叶*帮忙书写另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月息1.5%,利息季付,借款期限2012年8月1日—2013年7月31日。借款人李*2012年8月1日”。被告人张*在被告人李*的劝说下,被告人周*在被告人李*、廖*的劝说下均答应利用上述借条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嗣后,被告人李*将两张借条、起诉状及相关诉讼费用分别交给被告人张*、周*,由被告人张*、周*向遂*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遂*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以被告人张*为原告、被告人李*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定于2013年11月7日开庭审理。遂*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以被告人周*为原告、被告人李*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定于2013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

2013年11月7日,遂*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张*诉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李*、张*、周*存在虚假诉讼嫌疑,遂将上述两案依法移送遂昌县公安局侦查。当日,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传唤了四被告人,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张*、周*、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张*、周*、廖*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叶*的证言;民事起诉状、借条;(2013)丽遂商初字第845、889号民事一审案件立案管理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受理案件通知书、浙*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预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2013)丽遂商初字第845、889号民事裁定书、案件移送函;调取证据清单、(2013)丽遂商初字第722号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出院记录;归案说明;被告人李*、张*、周*、廖*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为达到参与法院冻结款分配的目的,指使他人伪造证据,制造虚假诉讼,扰乱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周*、廖*受被告人李*指使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张*、周*、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张*、周*、廖*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廖*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张*、周*、廖*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丽遂刑初字第106号
  •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因本案于2013年11月7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辩护人郑*。

  • 被告人张*。因本案于2013年11月7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周*。因本案于2013年11月7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廖*。因本案于2014年3月24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明张玉

  • 审判员杨全保

  • 人民陪审员叶石玄和

  • 代书记员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