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杨**、应*等妨害作证罪,杨**、杨**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应*、杨*乙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杨*丙、杨*丁、崔*、潘*、郑*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对被告人杨*(系杨*之胞兄)、杨*(系杨*之妻)享有债权共计56万元,后杨*、杨*资不抵债,杨*为多分钱款,便与杨*、杨*经预谋,虚构了杨*、杨*向杨*借款35万元,由杨*伪造了借条;2014年7月15日,杨*向台州*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杨*偿还借款91万元,并将伪造的借条提交给法院;杨*为证明其借款资金来源,指使被告人潘*甲为其提供银行取款凭证,潘*甲明知杨*伪造债权凭证,仍帮助其向被告人郑*要得银行取款凭证2张,取款金额共计20万元,另杨*在经潘*甲、郑*同意后,虚构了向潘*甲、郑*借款的事实,潘*甲、郑*明知杨*乙伪造证据,仍予以帮助;后导致本院作出错误的调解,但被本院及时发现,杨*未分得钱款。

被告人应*对被告人杨*、杨*享有债权30万元,后杨*、杨*资不抵债,应*为多分钱款,便与杨*、杨*经预谋,虚构了杨*、杨*向其借款28万元,由杨*伪造了借条;2014年6月27日,应*向台州*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偿还借款58万元,并将伪造的借条提交给法院;后导致本院作出错误的调解,但被本院及时发现,应*未分得钱款。

被告人杨*对被告人杨*、杨*享有债权29.5万元,后杨*、杨*资不抵债,杨*为多分钱款,便与杨*、杨*经预谋,虚构了杨*、杨*向其借款24.5万元,并由杨*伪造了借条;2013年7月15日,杨*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偿还借款54万元,并将伪造的借条提交给法院。杨*为说明借款资金来源,伙同被告人崔*(系杨*之夫),在征得崔*(系崔*之胞妹)、崔*(崔*之胞哥)、杨*(系崔*之母)等(均另案处理)同意后,虚构了向崔*、崔*、杨*分别借款10万元、5万元、5.5万元,并转借给杨*、杨*的事实,并伪造了借条。崔*、崔*、杨*明知杨*将上述借条用于虚假诉讼,仍予以帮助;后导致本院作出错误的调解,但被本院及时发现,杨*未分得钱款。

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杨*在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永进眼镜厂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潘*、郑*在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静悄悄纯净水公司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7日,被告人杨*、杨*在台州市椒江区东京湾小区被民警抓获;同月16日,被告人杨*、崔*甲经传唤到案;同年8月19日,被告人应某经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应*、杨*、杨*、杨*、崔*、潘*、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笔录及调解书、被执行人分配方案、借条、银行取款凭证、证人杨*、杨*、杨*、杨*、王*、陈*、杨*、杨*、唐*、杨*、杨*、崔*、杨*、聂*、杨*、张*、余某甲、余*、余*、潘*、王*、杨*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应*、杨*在民事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进行虚假诉讼,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杨*、杨*、崔*、潘*、郑*帮助民事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杨*、应*、杨*、杨*、杨*、崔*、潘*、郑*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应*、郑*及其辩护人要求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崔*、潘*及其辩护人要求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杨*要求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杨*的犯罪情节相对较重,不予适用缓刑,其他所辩属实,予以采纳。究其被告人杨*、崔*、潘*、郑*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司法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应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杨*乙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杨*丙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五、被告人杨某丁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崔*甲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潘*甲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郑*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台椒刑初字第1010号
  •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4年6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王*,台州市*助中心律师。

  • 被告人应某,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4年8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朱*,浙江*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杨*,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4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项兆会,浙江*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杨*,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4年7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马青青,台州市*助中心律师。

  • 被告人杨*,小学,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4年7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金敬法,台州*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崔*,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4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王*,浙江*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潘*,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4年6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张*,浙江*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郑*,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4年6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 辩护人徐*,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慧慧

  • 人民陪审员朱正飞

  • 人民陪审员池达华

  • 书记员徐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