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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妨害作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6日晚,张*(已被判刑)对原女友罗*实施强奸,次日凌晨,罗*报案,同日上午,张*在得知罗*报案后,便联系其朋友李*,委托其向罗*求情,能否以经济补偿方式要罗*到公安机关撤案。被告人李*表示同意,接着,李*与罗*见面后,得知可以用经济补偿,后征得张*同意,决定给罗*60万元,让罗*到公安机关更改口供、撤销其所报的强奸案。李*为保障张*的利益,遂向罗*提出先支付30万元,待罗*到公安机关撤案后再支付剩余30万。同月18日上午,张*依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罗*30万元。同日下午,罗*至公安机关更改口供,同日夜10时30分许,罗*因害怕更改口供被发现而再次至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同月22日,罗*将30万元交给公安机关。

同月23日,被告人李*经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台*行对账单、证人徐*的证言、罪犯张磊的供述、被害人罗*的陈述、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为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受他人指使充当说客,故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妨害作证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台椒刑初字第832号
  •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2013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3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方匡能

  • 书记员徐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