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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曾*妨害作证罪,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曾*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高*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卫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曾*、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李*为帮助其朋友傅*立功,向傅*提供了一起抢劫案件的线索,后涉嫌该抢劫犯罪的谈*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0日,因找不到其中一起抢劫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李*与被告人曾某经商量后,通过被告人曾某找到被告人高*,让被告人高*冒充此案件的被害人到公安机关作证,并许诺事成后有好处费,被告人高*表示同意,并到公安机关制作了一份报案笔录,后司法机关采信该证据,对谈*等人作出了判决。

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曾*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14日,被告人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曾*、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曾*的辨认笔录,谈小宝等人抢劫案的证据材料,傅*的立功材料,被告人李*、高*的前科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被告人李*的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曾*到案经过情况的说明、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被告人李*的自首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曾*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高*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曾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

三、被告人高*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台黄刑初字第111号
  •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2005年12月2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7年12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 被告人曾某。2013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 被告人高*。2011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9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服刑,刑期至2013年9月12日,同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2014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钟兴华

  • 代理书记员符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