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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郑*、傅*、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甲帮助伪造证据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2)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韩*、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李*甲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傅*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郑*、傅*、徐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淮北*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及其辩护人盛*、被告人韩*、被告人傅*、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袁*、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李*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3月份以来,在郑*故意杀人案刑事诉讼阶段,被告人郑*(系郑*之姐)、韩*(时系郑*之妻)等人为保郑*性命,使郑*不被判处死刑,四处打探,为郑*寻找提供检举立功表现的线索。后被告人韩*通过被告人高某某、徐某某等人以贿买手段打探到廖*入室抢劫案的相关线索。随后,韩*利用与郑*辩护人傅*一起会见郑*的机会,以扔纸条的方式将廖*入室抢劫的线索传递给当时在看守所羁押的郑*。获得立功线索后,郑*写举报信向淮北*民法院检举。之后,被告人韩*、郑*、张某某又陪同司法机关人员在宿州市将廖*抓获。在案件审理期间,因检察机关发现郑*羁押时间在廖*实施抢劫时间之前,检举线索来源存在问题,对郑*线索来源的真实性问题进行调查。当得知检察机关在调查此事后,被告人郑*、韩*、张某某等人又商议利用曾与郑*之前关押于同一监室的李*甲作为郑*检举立功线索的来源人。为阻止司法机关找到李*甲核实立功线索,郑*、韩*、张某某找到被告人李*甲,让其出去躲藏。之后,被告人郑*又跟随傅*一起会见郑*,告诉郑*检举线索是由其以前同监室叫李*甲的人提供的。在检察机关调查郑*检举立功线索来源问题期间,被告人韩*、郑*多次联系李*甲、徐某某、高某某等人,让李*甲、徐某某、高某某出去躲藏,不要让司法机关的人找到,如被找到,也不要承认有关举报线索的事情,并为李*甲、徐某某躲藏提供钱财、安排住所。为进一步掩盖郑*检举立功真相,郑*、韩*等人又安排被告人傅*在检察机关询问时称系傅*带郑*的口信让韩*找廖*地址的,以造成案件线索系郑*提供的假象,应对司法机关对案件线索真实来源的调查。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韩*、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李*甲通过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证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傅*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妨害作证罪的罪名有异议。

被告人郑*当庭辩称:其没有参与商议利用李*甲作为郑*立功线索的提供人;其没有安排李*甲外出躲藏,也不知道司法机关找李*甲;其没有和傅*一起会见过郑*,其也没有和傅*谈过郑*立功的事。公诉机关对其的指控不成立,其无罪。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犯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存在强制措施程序不当;对于郑*的追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

被告人傅*当庭辩称:其没有和韩*一起会见郑*,韩*是趁其会见郑*的时候从其背后向郑*扔纸团,但其事先并不知情。没有证据证明该纸条就是廖*涉嫌抢劫的犯罪线索;其也没有和郑*一起会见过郑*,其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诱供所致,是不真实的;没有证据能证明其当时知道郑*检举线索是通过贿买而得来的。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从一开始就知道或介入检举线索的贿买和积极传递,及在事后明知来源非法仍积极掩盖,故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成立。被告人傅*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提审笔录,时间:2001年4月27日,地点:淮北市第一看守所,提审人周某某、蒋*,被提审人郑*。内容:郑*称其检举的廖*犯罪情况是听其同监室人员李*甲说的,李是听他外面的朋友说的。2、律师会见被告人证明,证明2001年5月30日至8月22日间,其没有会见过郑*。3、淮北市第二看守所的证明,证明郑*于2001年5月29日转入该所羁押,2004年1月15日投监。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作证罪不能成立,徐某某没有犯罪故意,其直至2011年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时才知道找犯罪线索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称:其行为均是受郑*安排,其只负责开车。

被告人李*甲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份以来,在被告人郑*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被告人郑*(系郑*之姐)、韩*(时系郑*之妻)等人为达到使郑*得到从轻处罚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目的,四处打探,为郑*制造“立功”而寻找可供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线索。后被告人韩*以制造“立功”为由找被告人高某某寻找犯罪线索,高某某又找被告人徐某某寻找犯罪线索,后由徐某某提供信息,三被告人打探到在逃犯罪嫌疑人廖*入室抢劫案的相关线索,并设法使韩*与廖*见面,确认了廖*本人及其住处。随后,被告人韩*、郑*等人商量利用郑*的辩护人被告人傅*会见郑*之机将廖*的犯罪线索传递给郑*,在征得傅*的同意后,韩*利用傅*在看守所会见郑*的机会以扔纸条的方式将廖*入室抢劫的案情及廖*的个人信息、住处等线索传递给了郑*。获得该犯罪线索后,郑*于2001年4月20日写举报信向淮北*民法院检举。之后,被告人韩*、郑*和张某某随司法机关人员前往宿州市,由韩*指认将廖*抓获。在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发现郑*羁押时间在廖*实施抢劫时间之前,检举线索来源存在问题,遂对郑*检举线索来源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当得知检察机关在调查此事后,被告人郑*、韩*等人又商议利用之前曾与郑*关押于同一监室的被告人李*甲假冒是郑*检举线索的提供人。为防止司法机关找到李*甲核实立功线索来源,韩*、郑*及张某某找到李*甲,告知其目的后让其出去躲藏,并为其提供住所、资金。之后,在征得傅*同意后,郑*跟随傅*一起到看守所会见郑*,让郑*谎称检举线索是由其以前同监室的叫李*甲的人提供的。在检察机关调查郑*检举线索来源问题期间,韩*多次联系李*甲、徐某某、高某某等人,郑*多次联系李*甲,让李*甲、徐某某、高某某出去躲藏,不要让司法机关的人找到,如被找到,也不要承认有关举报线索的事情,并为李*甲、徐某某躲藏提供钱财、安排住所。李*甲为躲避司法机关调查而长期在外躲藏。为进一步掩盖郑*检举线索来源的真相和本案各被告人的上述行为,韩*、傅*经商议后,在检察机关调查时谎称系傅*带郑*的口信让韩*找“小*”(即廖*)地址的,妨害司法机关对举报线索真实来源的调查。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最终造成郑*被终审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发后,被告人傅*经电话通知后于2011年11月30日16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被告人高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于2011年10月7日10时30分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11月30日17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被告人郑*经电话通知后于2011年11月4日9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抓获、归案经过,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韩*于2011年10月7日10时许在其家中被抓获;犯罪嫌疑人李*甲于2011年10月8日11时许在某煤电集团公司某矿被抓获;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于2011年10月9日18时许在濉溪县任集镇一浴池内被抓获;犯罪嫌疑人傅*经电话通知后于2011年11月30日16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于2011年10月7日10时30分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1年11月30日17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犯罪嫌疑人郑*电话通知后于2011年11月4日9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二、被告人韩*、郑*、傅*、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甲的户籍信息。

三、相关书证:

(第一组书证)

1、《检举信》,证明:2001年4月20日,郑*向淮北*民法院检举2000年12月9日廖*等人入室抢劫一案要犯廖*的具体情况,称廖*化名小强,假身份证名字叫张*,现住宿县一出租房内,现给人干装修。2000年3月份其带家属(韩*)到宿县找其朋友王某某,王某某认识廖*,带其去过廖那一次,还说廖*有案件在身。现在想起这个案件在逃人员的名字才对上号。其愿积极配合,提供一切线索,以最快速度抓获此人,使案件真相大白。

2、最*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最*法院认定郑*举报廖*抢劫线索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于2003年12月3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淮北*民法院、安徽*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2001年3月26日郑*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市中院判处死刑;韩*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案发回重审后,2001年9月19日市中院判决书认定了郑*检举廖*重大立功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韩*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01年12月30日安徽*民法院认定郑*立功成立,但情节恶劣,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判处郑*死刑,报请最*院核准,维持了对韩*的判决结果。

4、安徽省*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廖*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

5、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李*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第二组书证)

1、最高法(2002)刑复字第40号文件(2002年7月18日),主要内容:(1)郑*举廖*犯罪线索的来源不清。(2)被害人家属提出韩*获悉廖*犯罪的消息后,通过辩护律师传递给郑*。但没有提供证据。(3)检察机关抗诉认为,郑*是内外串通得到信息而检举。但没有提供证据。现无法排除其检举线索来源的违法性。请向省政法委汇报,协调有关部门查清线索来源。

2、淮*法委文件(2003年3月20日):由公、检、法分别查清最高法提出的疑点。

3、淮北市人民检察院(2003)第09号文件(2003年7月9日),《关于最高法对郑乙案提出疑点的情况调查》。

4、《安徽内参》(2002年2月4日,第5期):《淮北部分干警强烈要求彻底查清公安局内部贪赃枉法案》指出:2001年9月淮北*民法院以郑*有“重大立功表现”改判死缓。郑*检举的抢劫案发生在2000年12月,距郑*羁押已半年,而郑*与被检举人素不相识。

5、《安徽内参》(2002年4月15日,第15期):上文披露的案件引起中央领导高度重视,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某某批示、副书记夏某某批示、罗*批示。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杨某某召集三长等召开专门会议。省纪委、政法委向淮北市派驻调查组。

6、《吴*上访一案情况汇报》(2007年9月6日),2007年7月,淮*委专门成立处理吴*赴省进京上访专案组。吴提出8项请求。

7、吴*《诉求》(2007年8月20日)摘录:(3)凶手郑*、陈某某立功不成立。郑*6月6日被押,廖*12月12日作案后才租房藏身。……(4)调查证人李*。……(三)追究律师傅*的刑事责任。其几个月内十几次会见,并多次带郑妻会见,非法传递揭发信息。

8、2007年7月25日,专案组人员对吴*谈话,吴反映:韩*在舞厅里小姐处打听到廖*犯罪线索,韩*告诉郑*的律师傅*,傅***到看守所会见郑*,傅将线索传递给郑*,郑写了检举材料;2007年9月4日,专案组人员对吴*谈话,吴要求有关部门调查李*甲的情况。

9、被害人吴*之父吴某乙上访材料,2011年3月17日由中政委转至安徽,后转至淮北。相关内容:(1)检察官两次放走高某某(非法买卖立功线索)。(2)法官私自会见韩*,让韩*去打听宿州抢劫案漏网犯线索。韩*借律师会见之机将写好的检举信传递到郑乙手中,制造立功假象。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廖*的证言(2002年6月7日巢湖三监),其是2000年底租的房子,徐某某在其被抓之前的几天去过,其当时不在,是房东告诉其的。次日徐某某又带一个女的来了,徐某某说该女子要带两个人到南京坐台请其去送,她怕其溜走,临走时再三叮嘱其不要外出,并给了其50块钱。其不认识王某某,也不认识李*甲和郑*。在其被抓的时候,有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用手机照其的脸,女的说就是他,这个女的跟到其住处去的那个女人非常像。

2、证人于某某、王*(被害人吴*的代理律师)于2002年10月17日对吴*(被害人吴*的哥哥)、韩某某(濉溪县铁佛乡地稳协理员)的调查笔录,韩某某称:2002年的7、8月份,其和吴*找到李*甲询问廖*的藏身地点是否系李*甲告诉郑*的,李*甲称啥也不知道,不要找他,找他也没有用。吴*称:2002年9月中旬(阴历八月十四),其听说李*甲回家后,就和市检察院起诉处的李*,市110指挥中心的李*乙一起到铁佛派出所找李*甲询问郑*立功的问题,后其和李*的司机、铁佛派出所民警赵某某找到李*甲,李*甲称啥也不知道,不要问他,问他什么也不会说,也不到派出所去。然后李*甲的母亲就过来,带一帮人打其与赵某某等人,不让其和李*甲一起到派出所,后李*甲就跑掉了。在此之前,其和韩某某也去找过李*甲,李*甲也说什么都不知道,转身就跑了。

五、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郑*的供述,2001年4月,郑*一审判决下来后,为保郑*的命,就想办法找立功线索,其与韩*到处去找,后韩*通过她朋友找到廖*入室抢劫的线索。其当时很高兴,就想办法把线索传给郑*,其和韩*商量让傅*会见郑*时想办法告诉郑*。没几天,韩*、傅律师在会见郑*时,把廖*的事告诉了郑*。郑*检举之后,周*带人到宿县把廖*抓住了,其当时不放心怕抓不到人,是和韩*、张某某一块去的宿县。之后检察机关提出郑*立功线索来源有问题,廖*案是郑*入监后发生,郑*不应知道。韩*想到以前和郑*一个监号的李*甲,李*甲已经出来了。其和韩*、张某某就一起去李家找李,让李***举报廖的线索是他提供的,并让李出去躲,到李家去过两三次。李*甲的这个信息是其通过傅*会见郑*时传递给郑的,傅应该知道,他就在旁边,会见之前其去见傅,知道他的会见时间,其和他一起进看守所,其对傅说其有话对郑*讲,让他带其去见郑*,没讲具体是传递信息的事,当时韩*、张某某也一起去了,他们在大门口等。因怕李*甲乱说,其和韩又找到李,让李到外面躲一躲,其和韩安排李到北京去躲,给过李一、二千元,李在淮北一宾馆躲时,其去付过帐,李在跑反前,在淮北供电局旁边宾馆住,是张某某安排的。前二个月,李打电话说公安机关找他,问其怎么办,其让他去并说不会有事的,问什么就说时间长了记不清了。

2、被告人韩*的供述,2000年6月郑*被抓,7月份其也被抓进市看守所,其同学高某某因贩毒和其关一起,其给她说了因郑*杀人案受牵连,详细的没讲。其出来后,听说郑要留命必须举报立功,就想找线索让郑*。2001年2、3月份,其找到高某某说其自己的事想找个线索立功,高某某答应了。过一段时间,高某某说有个线索是他嫂子提供的,其和高某某及她的妯娌徐某某见了面,其让高说其叫“艳艳”。徐说她有个表妹夫叫廖*,涉嫌抢劫在逃,其让她问清案情和廖的住址,互相留了电话,其还给她二、三百元路费。之后,徐搞清楚了廖*涉嫌入室抢劫,致人重伤,案发的时间、地点,以及廖*现躲在宿县浍河路的具体地址,其给了她一千元。其和高某某、徐某某商量见廖*一次,确认他还在,并稳住他,就说其是个想去外地坐台的小姐,需男的带。其和高某某、徐某某一起找廖*,廖*不在,次日其和徐某某找到廖*,说其和另一个女朋友想去外地坐台,想让廖*陪一起去,廖*同意了,其给廖*50元。其第一时间把所有情况告诉了郑*的父母和郑*,和他们商量怎么把信息传给郑*,后来大家说让律师会见郑*,由其写纸条传给郑*。其就要求傅*安排会见,傅*很快安排会见,并通知其时间。2001年4月中旬,傅*会见郑*时,其瞅机会把写有廖*抢劫时间、地点、后果和藏地的纸条扔给了郑*,并说是立功线索,让他赶快举报,就走了。其事先没和傅*交流过要给郑*传递举报线索,但傅*应该知道,因为其扔纸条和说话时他就在跟前,没有任何表示,且事后作伪证他也说了假话,其感觉他一开始就知道。过几天,郑*家人让其配合法院去抓人,周庭长电话通知其到法院去一趟。抓廖*时,是其确认的他。过一段时间,郑*家人说举报时间不对,检察院要核实。其和郑*父母、郑*、张某某商量怎么办,郑*说要找个郑*曾同监号的人,而且是已出来的、司法机关不能找到的人作为提供线索人,当时就想到李*。第一次其和郑*、张某某开车到濉溪铁佛找到李*,让李作为线索提供人,让他出去打工不能见司法机关的人,来帮郑*,其塞给李500元。后其和郑*、张某某又找过几次李*,给他送钱,让他千万不能让司法机关找到。李*外出时,其给他办一个银行卡,他经常打电话要钱。其有时给他老婆一些钱。2001年7月份,高某某说吴*家人找她了,其让她和徐某某出去躲躲,和他俩见了面,给了1000元。总共花3000元,都是给徐某某的。关于李*作为线索提供人,他们(郑*)说让傅*传递,有一次张某某开车带其和郑*接着傅*,傅***冒充见习律师会见郑*,他俩和郑*谈了一个多小时,回来后,郑*说已给郑交待清楚了,他知道怎么说了。地点其印象是在第一看守所,时间是2001年5、6月份。后来在检察院调查立功线索来源时,其与郑*等人怕暴露,就一起商量了一下,虚构了“小*”等等,实际上根本不存在郑*让傅*带话让其找“小*”这件事。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其和韩*是同学,2000年因涉嫌犯罪被关一个监号。其知道郑*杀人案,韩*是因为郑*作伪证被关押的。2001年春,韩*突然来其家,讲她的案件不知何时还得收监,如果不想蹲,就检举一个事,不论大小,就可能判缓,意思让其打听一下有无犯罪线索,其同意帮问问,后韩*老打电话问。有一次其到芦岭找其丈夫的三嫂子徐某某,问她可有线索,说朋友想检举立功想判轻一些。一两个月后,徐某某给其说她表姐的丈夫涉嫌犯罪,他经常打她表姐。又过十几天,徐某某说他又打她表姐了,他入室抢劫已跑了,她知道他住那里,愿意带其去,其当天打电话把这个事告诉韩*,让她次日在宿县见。三人见面后一块去找那个人,第一次是徐、韩*二人去的,没见到。韩*说她单独与徐某某联系,并说她只要见到那个人就行了,以后自己能办。三人第一次见面时,韩让其说她叫刑*、艳艳。过了一两个月,吴*来找其,问郑*检举一个芦岭的入室抢劫线索,可是其给韩*说的?其说不知道。后来其给韩*打电话,说韩*没说实话,原来是帮郑*的。韩*让其与徐某某出去躲躲,徐某某不愿去躲,后三人见面,韩*给徐某某一千或二千元,让徐某某躲二个星期,徐某某拿钱走了。过一段时间,韩*打电话说检察院找她了,她没承认,要找其,让其也不要不承认,让徐再躲躲。检察院找过其后,其和韩*打电话,韩*让徐某某躲躲,给其几百元,其交给了徐。之后韩*、徐某某没找过其。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001年,高某某来和其说找犯罪线索的事,其没在意。过了一段时间其从表姐闵*某那知道其表妹夫廖*抢劫在跑反的事,就告诉了高某某。其表妹闵*和廖*关系不好,其想把廖*抓了闵*少受点罪。没过几天,高某某带一个女的在淮北一茶楼和其见面,高某某介绍是她同学“艳*”。艳*让其打听廖*犯什么罪,住在什么地方,其同意了。过几天,其把打听到的廖*的情况告诉了高某某和艳*,三人商议去见廖*,以想出去坐台的小姐需要有男的带为由去找的廖*。第一天三人去找,廖*不在。次日,其和艳*又去找廖*,高某某也去了但没进院子,见到廖*后,廖*同意带小姐,艳*给廖*50元,让廖*一定等她,是想稳住廖*。当时其不知道找线索干什么,只知是艳*要的。过了好长时间,艳*找到其说廖*被抓了,不让其乱说,让其出去躲躲。其到濉溪躲了半个月,是高某某和艳*给开的房,后又到合肥一个歌厅上了一个月班,又回淮北,都是艳*安排送的。没过几天,公安局找其带到检察院问话。之前艳*说她没承认,要其也别承认。因此事,艳*给其送过二件衣服,给其几次钱,钱都花了。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其是2000年与郑*同居的,2005年分的手。2001年3、4月,其跟郑*经常到郑*的父母家,都是谈郑*的案件,怎样才能让郑*不被判死刑,就商议让郑*检举一个犯罪线索。郑*发动亲戚朋友到处找线索,其也找没找到。后韩*找到一个线索,是廖*入室抢劫案,韩知道廖*在哪住。其和郑的父母、郑*、韩*商议怎么把线索传递给郑*。郑*父母说让傅*会见郑*时把线索传给他,是郑*父亲和傅*谈的。听郑*说傅不愿传递,但同意会见郑*时郑*人做什么,傅全当没看见。几天后,其与郑*、韩*开车接傅*去看守所,其看韩在会见郑的房间门口来回晃悠,把一纸团扔进栏杆,当时傅*在写东西。后来检察院要查立功线索来源,郑*家人商量怎么办,韩*提出李*甲原来和郑*监号,让郑*说立功线索是李*甲提供的,然后让李*甲躲起来,让检察院找不到。后商量要一个人跟傅*会见郑*,把线索是李*甲提供的这件事告诉郑*。郑*提出她跟傅*去见郑*,其开车带郑*、韩*、傅*到的第二看守所,傅*给郑*提供了一个实习律师证,两人去了一楼左侧提审室。后郑*安排李*甲在她表妹开的某宾馆住几天,郑*让其安排两个人陪李,其安排了两个人。后李*甲又到其和郑*处住几天。李*甲还在北京住一段时间,后又回铁佛老家。其和郑*、韩*一起去过李*甲家几次,每次都给他一点钱,让他继续躲,再后来听说李*甲到新疆打工去了,之后其没见过李*甲。

6、被告人李*的供述,其是2000年8月12日因聚众斗殴被抓获被关押在濉溪县看守所,2011年1月15日被判5个月,2000年12月其还在看守所关着。其进去时郑*已在了,两人关系不错。郑让其出去后找韩*,问问案件的进展。其出来后找韩*,向韩要了一件衣服,韩邀其去郑*吃饭。吃完饭后,郑*、韩*让其给郑*帮忙,让其跑出去躲起来,让公安局找不到,一切费用由郑*负担,其问为啥要躲,他们说是关于郑*的什么证词的事,让其不要多问,躲一两年就结束了。过一个多月,韩*和其见面,给其一部手机,又给其一张银行卡,一张到北京的火车票、一把钥匙,说卡里有钱,没钱就打电话,又给一张纸条,写着北京的地址(地下室)。下午韩*开车把其送到火车站,其在北京住了几天回老家,韩又打电话,让其出去躲,后韩*给其打了400元,其又在新疆呆了二年半。回家后听说公安局的找过其。其没向郑*提供过线索,也不认识廖*。其跑反前,郑*、韩*、张某某到其家去过,郑*和韩*还安排其在一个宾馆住过,还安排两个小伙子和其一起住。一开始郑*给其一二千元,后来韩*陆续给其打卡里四五千元,还给过几件衣服。2011年9月份,听说公安局的找其,其打电话给郑*,郑*让其说时间长了,记不清了。2011年11月8日,公安局的到其家,郑*又让其说记不清了。其躲就是郑*人安排的,是关于什么郑*的口供的事,具体什么事其不清楚。

7、被告人傅*的供述,在郑*检举立功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其在2003年检察机关调查郑*立功的事时说了假话。关于“小*”等人的事是不真实的,是韩*或郑*让其这样说的;在郑*检举立功过程中其会见郑*时,韩*、郑*跟着去看守所会见室,有一、二次;在其第一次会见郑*时他就问过其,怎么才能保住命,其说只有重大立功才可能保住命。在郑*案发回重审期间,郑*到其办公室让其帮助传递检举线索给郑*,其没有同意。郑*就提出让其会见郑*,其同意会见,说好会见时间后,第二天会见时,韩*、郑*跟其进了看守所,韩*在其会见时扔了一个纸条给郑*,可能是检举线索的事。大概是检察机关在调查郑*立功线索来源的事不久,郑*又让其传一个信息给郑*,其没有同意,还是和上次一样让其会见郑*,并由韩*、郑*跟其一起到看守所。是郑*和其一起进的会见室,郑*把消息说给郑*听,大概是检举立功的事。会见时,郑*当时提到李*甲,这人在郑*刚关时与郑*一个监号,郑*对郑*说检举线索是李*甲提供的。两次会见都在第一看守所。

六、其他材料:被告人韩*、傅*、徐某某、高某某和郑*在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调查郑*立功线索来源时(2001年6月至2003年6月)的问话笔录。上述人员均作了虚假陈述。其中韩*、傅*和郑*的虚假陈述基本一致,有明显串通痕迹。这一点被告人韩*、傅*在本案侦查中的供述也予以证实。

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被告人傅*申请,本院对证人郑*的询问笔录的主要内容: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6月被羁押在濉溪县看守所,在此期间一审判决下来了,宣判的当天晚上被转到淮北市第一看守所,在一看待有二三个月,被转到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其委托的律师是傅*和唐某某,其在羁押期间傅*多次会见过其。傅*在一看会见其时,没有带过其的家人会见过其,但其见过韩*给其送衣服,看到韩*有两次,韩*给其扔过纸条。有一次傅*律师来会见其,其看到韩*来给其送衣服,她走到门口扔了一个纸条进来,当时傅*坐着,其站着,其当时没有捡,等到傅*转脸离开时,其才拾起纸条,纸条的内容就是关于廖*案件的事,扔纸条不是一次就是两次,其在此之前不认识廖*,没见过这个人,也不知道廖*涉嫌抢劫的事实。第二次纸条的内容大概是其检举廖*的案件的时间不对,让其说是其一个监室的遵连给其说的,这次也有可能是韩*口头给其说的,是傅*会见后,其从提审室出来看到韩*,其记不清了。傅*不知道,其不会让他知道。其在收到纸条的当天晚上就写了检举廖*的材料交给了周所长,检举信的内容都是按照韩*给其扔的纸条的内容写的。其没有让傅*传话给韩*打听廖*的地址,后来其供述让傅*传话是其编造的。其在2001年6月份转到二看后,傅*也会见过其,但其没有见过其家人,傅*没有将郑*以实习律师的身份带进提审室。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能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被告人郑*、傅*当庭关于其二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系诱供所致,是不真实的等辩解,无证据支持,且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亦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郑*、傅*、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甲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减轻被告人郑*的刑事责任,为郑*制造“立功”情节而搜集、提供、传递他人犯罪线索或提供其他帮助,使本来不为郑*所知悉的他人犯罪线索为郑*掌握,导致郑*通过内外串通而得到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的证据,实现了“立功”,并获得从轻处罚,情节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依法应予变更。被告人郑*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傅*提出的无罪或超过追诉期限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甲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韩*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对两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李*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对两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李*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3日止。)

三、被告人傅*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徐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高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李*甲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相刑初字第00294号
  •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韩*,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01年12月30日被安徽*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监视居住,2012年4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徐州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 被告人郑*,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大学文化,淮北市某银行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 辩护人盛*,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傅*,男,1964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学文化,律师,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孟*,女,1979年5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宿州市公安局芦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 辩护人袁*,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监视居住,2012年4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公安局南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4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淮北市某单位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甲,男,1967年4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某集团公司某煤矿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月15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监视居住,2012年4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濉溪县公安局铁佛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齐立

  • 审判员崔景瑞

  • 人民陪审员程莉

  • 书记员王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