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谷*妨害作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谷*犯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谷*在其丈夫李*2008年7月1日刑满释放后,为推翻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生效判决,重新启动侦查程序,多次采取威胁的手段,胁迫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目击证人李*甲以及授意祁*、王*、芮*等人向公安机关作伪证,胁迫李*甲、李*甲弟弟李*乙及授意祁*出具内容为李*甲在李*故意伤害案中不在案发现场、受他人威胁作伪证及无法目击案发现场等内容的保证书和书面材料,导致石狮市公安局对李*甲以涉嫌犯伪证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因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被告人谷*于2014年6月1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谷*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据此判决:被告人谷*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谷*诉称:对李*故意伤害罪一案调查取证的侦查人员,又对李*甲涉嫌犯伪证罪一案调查取证,还对其犯妨害作证罪一案调查取证,相关公安侦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没有遵守刑诉法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所调取的相关证据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证人李*甲、李*乙、祁*、王*、芮*的证言前后不一、互相矛盾,上述证人关于受其威胁、授意到公安机关作伪证的证言不可信,原判认定其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并宣告其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上诉人谷*的丈夫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6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1日刑满释放。李*刑满释放后,上诉人谷*为推翻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生效判决、裁定,重新启动侦查程序,多次采取威胁的手段,逼迫该案目击证人李*甲承认作了伪证、愿意接受重新调查,并在其打印好的保证书上签名,逼迫李*甲的哥哥李*乙以李*甲的名义出具李*甲不在案发现场、是被张*等人威胁而作伪证的书面材料,授意祁*出具李*甲没有目击该案案发过程的书面证明。2009年1月4日,上诉人谷*持上述材料向石狮市公安局举报李*甲在李*故意伤害案中作伪证,同日授意祁*向公安机关作关于李*甲没有目击该案案发现场的虚假证言。上诉人谷*还先后引导不在案发现场的王*、芮*向公安机关作关于李*甲无法目击李*故意伤害案案发过程的虚假证言。2009年3月31日,石狮市公安局以涉嫌伪证罪对李*甲立案侦查,同年5月27日对李*甲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起先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010年12月6日解除监视居住,2012年2月21日以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2014年6月10日,石狮市公安局将上诉人谷*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甲证言,证实2007年其在福建省*有限公司205宿舍阳台看到李*持棍打中张*脸部致张流血、用脚踢张臀部致张摔倒,后其就该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证。2008年李*出狱后,谷*多次带人找其,叫其翻供说李*没打张*,还说翻供后不找其任何麻烦,如果不翻供就要找其爸妈和弟弟的麻烦,其被逼在他们写好的保证书上签名,之后又向公安机关作伪证,说没有看到李*打人。

2、证人林*证言,证实2008年8月1日,谷*拿着一张写有保证人为李*的保证书到华**司办公室让其加盖公司印章,并说华**公司不追究李*甲法律责任,李*甲才会在那张保证书上签字,李*系华**公司的保安,其便在该保证书中写有华**公司边盖了公司的印。

3、证人李*乙证言,证实2008年11月的一天,谷*让其代其哥李*甲写一张证明书,威胁说如果不写就要叫人找其麻烦,其怕她找其及家人的麻烦,就按她的要求写了一张证明书。证明书大致内容是李*甲不在打架的现场,也没有看到打架的情况,张*(即张*)、王*威胁让李*甲指认李*殴打张*,并让其签李*甲的名字及盖手印。

4、证人张*证言,证实2008年“大姐”(经辨认系谷*)的老公李*出狱后,谷*让其帮她约李*甲问有关李*打架的事,其让双方在其宿舍见面。见面后,谷*大声问李*甲有没有看到李*打人,李*甲显得比较紧张害怕。第二次见面时,谷*拿出打印好的纸叫李*甲签名,说如果李*甲签了她们就去找厂里讨说法,没李*甲的事,李*甲有顾虑,不肯签,谷*威胁说如果不签,她还要找李*甲,并说李*甲一家人都在石狮,让李*甲看着办。当时其和妻子王*乙、谷*夫妻、李*甲在宿舍里,外面走廊有几个不三不四的青年人,应该是谷*带来的人,李*甲最后还是签了。

5、证人王*乙证言,证实2008年的一天,“大姐”(经辨认系谷*)到其宿舍让其丈夫张*帮她找李*甲,李*甲到宿舍后,谷*问李*甲为什么指认她老公打人,李*甲看起来很害怕、很紧张,很少讲话,都是谷*一直在讲,谷*叫李*甲翻供并到石*院出庭作证。第二次见面时,谷*和她老公一起到她们宿舍,其在走廊发现四、五个人走来走去,头发搞得很怪,谷*拿打印好的纸叫李*甲签字,李*甲表情很害怕,一直不放心,不愿意签,不敢和谷*面对面看,谷*向李*甲一直保证不会有事,李*甲就签了。

6、证人祁*证言,证实2008年11月13日晚,“大姐”(经辨认系谷*)叫其到她饭店去让其写证明书,其害怕谷*会叫人找其麻烦,就按谷*说的写了证明书。2009年1月4日,谷*带其去派出所做笔录,其怕被她找麻烦只好跟着去。做笔录时,其所说的看见李*甲在一楼楼梯口、手里拿着木棍的话是假的,是按谷*的意思说的。

7、证人王*甲证言,证实李*故意伤害案发生时其不在场,2008年下半年,谷*让其按她的意思向公安机关作证,还拿写好的字条给其,让其按写的内容说。其向公安机关作证称打架时其在华翔制衣厂一楼楼梯处看到李*甲、周*、冯*、祁*等人,当门外有人说“有种的就出来跟我打”时,李*甲他们就冲了出去。当时其年纪小,谷*平时对他们好又是老乡,其就稀里糊涂帮她作证了。

8、证人芮*证言,证实2007年9月1日晚在华翔制衣厂宿舍楼外发生打架时其不在场,其事后听说隔壁华飞制衣厂的保安李*跟他们华翔制衣厂的人打架,后来李*的妻子“大姐”(经辨认系谷*)叫其帮她作证,教其怎么跟公安人员说,于是其向公安机关作证说当时其看到张*被打倒在地上,还喊“祁*、周*、李*甲,你们出来打架”。谷*平时对他们不错,其和她是隔壁县的,就帮她做假证。

9、证人周*证言,证实2007年9月1日李*故意伤害案发生时,其和祁*、冯*等人吓得跑到华翔*公司宿舍楼二楼宿舍,其在205宿舍阳台看到李*用棍子打了张杨兵的脸并将张踢倒在地。

10、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经证人李*甲辨认,确认谷*,指认石狮*有限公司宿舍楼保安室门口为李*殴打张*的地点、华翔*公司宿舍楼二楼205室为其看见看见李*殴打张*的地点;经证人张*、王*、祁*、芮*辨认,确认他们笔录中的“大姐”谷应为谷*。

11、保证书,证实李*甲应谷*要求,在内容为李*甲在李*故意伤害一案中做了伪证、李*甲将配合接受重新调查、李*保证不追究李*甲的法律责任的保证书上签字的情况。

12、李*乙自书材料二份,证实李*乙应谷*要求,代其哥哥李*甲书写内容为李*甲不在华翔宿舍门口打架的现场、没有看到打架的真实情况、是受张*威胁而向派出所作了伪证,并代李*甲在该份书面材料上签名的情况。

13、证明书,证实祁*在谷*授意下,出具内容为华翔门口发生打架时其和李*甲、周*、冯*等人都在宿舍一楼走道没看到打架现场的书面证明。

14、现场照片,证实从华翔*公司205宿舍阳台可以看得到保安室门口李红心故意伤害案作案现场。

15、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及刑满释放的情况。

16、举报信、控告信、领导接访登记表、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回访表,证实上诉人谷*向公安机关举报、控告李*甲在李*故意伤害案中作伪证。

1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经上诉人谷*举报后,对李*甲以涉嫌伪证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以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18、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李*乙自书材料中的可疑字迹与提取的李*乙亲自书写的样本字迹为同一人书写。

19、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谷*的基本身份情况。

20、上诉人谷*供称,2008年12月份,其写了一份举报李*甲诬告其丈夫李*、李*甲在李*故意伤害案中作伪证的材料,并将举报材料交给公安机关,其在举报材料中还列了祁*、王*、芮*、孙*四个证人,后其带这四名证人到派出所或厂里保安室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其还在2009年1月4日向公安机关提供一份李*甲签名的保证书复印件,以及一份“华翔李*甲”签名、落款时间为2008、11、10的文字材料复印件,其有在该两份材料上签名盖手印,原件其都不知道在哪了。保证书是其丈夫李*释放出来后,她们去找李*甲,与李*甲商量好后,她们打印好,让厂里李*看,再让李*甲看,她们向李*甲保证这份保证书只是给厂里,向厂里证明李*是好人,李*甲看了,同意才签字。“华翔李*甲”签名、落款时间为2008、11、10的文字材料是其找李*甲,当初李*甲不在,其叫李*甲兄弟李*乙到其开的小吃店里写的,其叫他当初李*甲在现场看怎样就怎样写。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谷*诉称原判认定其犯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证人李*甲证实其受谷*威胁才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并在相应虚假内容的保证书上签名;证人张*、王*乙证实谷*二次让张*约李*甲到他们宿舍,后逼迫李*甲签一份保证书;证人李*乙证实其受谷*威胁,代其哥哥李*甲出具一张李*甲不在案发现场、是被张*等人威胁而作伪证的书面材料,并在该书面材料上签其哥哥李*甲的名字,而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该书面材料确系李*乙的字迹;证人祁*、王*甲、芮*等人亦证实他们在谷*的授意下,向公安机关作李*甲无法目击李*故意伤害案的案发现场的虚假证言,上诉人谷*为了推翻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生效判决,威胁、指使证人向公安机关作伪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该诉称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谷*以威胁等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上诉人谷*诉称侦查人员没有遵守刑诉法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所调取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经查,部分参与李*故意伤害罪一案调查取证的侦查人员,后又参与了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但公安侦查人员在讯问上诉人谷*及询问相关证人时,已告知上诉人谷*及相关证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回避,公安侦查人员因办案需要形成的工作关系,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处理,不在回避之列。故该诉称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上诉人谷*请求撤销原判并宣告其无罪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泉刑终字第843号
  • 法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曾用名谷应),无业,家住鹿邑县。因涉嫌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于同月24日被逮捕。经石*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家典

  • 代理审判员苏中福

  • 代理审判员邹仪科

  • 书记员傅唤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