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郑某某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辩护人许*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为了稀释他人债权,指使其他债权人虚报债权向法院起诉并得到法院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郑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但在写给本院的书面材料上辩解称:起诉书指控其向张某某、赖某某、李*出具的借条都是按债权人的要求写的。因其无力偿还所欠债务,其行为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才是正确的,而对指控其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不服。

辩护人许*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某某向赖某某出具的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中,双方认可实际债务借款本金为12万元、利息8万元,仅有10万元属于虚增的。被告人郑某某对此虚增部分金额认为是2009年以来借款利息的汇总,是按赖某某的要求增加的,被告人郑某某不识字,只好默认增加部分的债务;2、被告人郑某某向张某某出具的借款金额为20万元、向李某某出具的借款金额为8万元的借条,均是双方认可客观存在的实际借款债务的基础上,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结算而确认,没有增加债务总额,这样的行为是否妥当,应当由民事诉讼调整。因此,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退一步讲,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如果构成妨害作证罪,因公安机关以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为由对本案立案和对被告人郑某某刑事拘留,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妨害作证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一般,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陈*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郑某某要求归还人民币52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借款。后被告人郑某某要求债权人陈*撤诉无果,便心生怨气。被告人郑某某为了稀释债权人陈*的债权,即在自己的财产不足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让更多的债权通过法院诉讼参与对自己有限的财产的分配,使债权人陈*少分得财产,从而无法兑现全部债权。为此,被告人郑某某在无实际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先后虚开借条给张某某、赖某某、李*等人,指使他们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自己,最终造成法院的错误判决,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3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向张某某开具了一张落款时间为2009年12月10日、借款人为被告人郑某某、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假借条给张某某,并指使张某某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自己。漳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判决支持了以上虚假诉讼请求。

2、2011年2月,被告人郑某某向赖某某实际借款12万元。2012年3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向赖某某开具了一张落款时间为2011年2月25日、借款人为被告人郑某某、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假借条给赖某某,从中虚增借款18万元,并指使赖某某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自己。漳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判决支持了以上虚假诉讼请求。

3、2012年3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向李*开具了一张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借款人为被告人郑某某、借款金额为8万元的假借条给李*,并指使李*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自己,漳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判决支持了以上虚假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4年9月9日,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向邓某某出具借条虚构与邓某某的债权债务,由邓某某以此借条为据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郑某某,并申请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夫妻名下的房产和店面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为线索,将本案移送漳平市公安局。2014年9月11日,漳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2014年9月26日,漳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将其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抓获经过;

证实2014年9月26日11时许,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抓获归案。

2、证人陈*的证言;

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向其借款52万元未能及时还,经其多次催讨未果。2012年3月,其到漳平市人民法院起诉了被告人郑某某,后被告人郑某某说要先还5万元,其余的借款等财产处置后再还清,叫其去法院撤诉,其没有答应。被告人郑某某说如果其不撤诉,就要叫其他债权人都去法院起诉,而且要多写些利息给那些债权人,让其到执行时也分不到财产。

3、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证实2011年2月,被告人郑某某向其借款12万元,利息按月利率5分计算。其支付了现金12万元给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也出具了借条。被告人郑某某借款后一直没有支付利息。2012年4月前,被告人郑某某对他说陈*去法院起诉被告人郑某某,不肯撤诉,被告人郑某某就叫其一起去漳*院起诉。当时被告人郑某某向其借款12万元,拖欠利息8万多元,总的欠20万元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就要给其出具一张30万元的欠条。其就写了一张被告人郑某某向其借款30万元的借条,被告人郑某某在借条上签字,借条的时间回填到实际借款的时间,其再把原来的借条还给了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说让其拿30万元的借条去起诉,等法院判下来后,能让其多分一些钱。后来,其就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了被告人郑某某。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实2009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向其借款10万元,月息按3分计算,被告人郑某某在借条上签字。2010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又向其借款10万元,被告人郑某某夫妻俩都在借条上签字。后来被告人郑某某一直没有支付利息。2012年2、3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到其家中,说被人在法院起诉了,叫其一起去法院起诉,说到时法院判下来后也可以分到一点钱,被告人郑某某说利息一直没有支付,就给其多写了一张借款8万元的借条,当着支付利息钱。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证实2009年,被告人郑某某要向其借款50万元,因为当时其没有现款,就向许某某借了50万元给被告人郑某某,月息按5分计算。其还写了一张由被告人郑某某向许某某借款50万元的欠条,其作为被告人郑某某借款的担保人。当时约定由被告人郑某某每天还1万元,但被告人郑某某只还了8万元就没有还钱,其就替被告人郑某某向许某某还款,利息降到按月率2分计算。其已经帮被告人郑某某还了40万元本金,尚欠本金10万元,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2012年3、4月份,被告人郑某某来找他,说已经有四个人到法院起诉被告人郑某某了,被告人郑某某叫其也到法院起诉,到时也可以分到一些钱。其一直帮被告人郑某某垫付了利息30多万元,其就要求被告人郑某某将30多万元写到欠条里,但被告人郑某某不肯,只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这张欠条按照2009年的时间写的。其就以那张20万元的欠条去法院起诉了被告人郑某某。

6、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证实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找张某某借钱,张某某没有钱,就叫其借钱给被告人郑某某,其看在张某某的面子上答应将钱借给被告人郑某某。后其借给被告人郑某某50万元,月率3分,双方签了一张借据,写明由其借给被告人郑某某50万元,由张某某作为保证人。其通过转账的方式付款给被告人郑某某,而其通过张某某拿回错款,张某某有将钱还给了他。2012年一天,张某某叫其去法院起诉被告人郑某某,因为张某某已替被告人郑某某将借款还给了他,而被告人郑某某没有将钱还给张某某,其又是借据中的债权人,后其就委托律师去处理。

7、证人陈*的证言;

证实在2009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向其借款31万元,利息5万元,合计欠其36万元,其到法院起诉了被告人郑某某。

8、证人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证实2011年11月29日,经过整理确认,被告人郑某某欠邓某某借款合计904297元,邓某某到法院起诉了被告人郑某某。

9、本院(2012)漳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诉讼一审卷宗和执行卷宗;

证实2012年3月22日,邓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人郑某某和妻子刘某某偿还借款904297元及利息,后经本院调解结案。生效后,经邓某某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10、本院(2011)漳执行字第604号执行卷宗;

证实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叶*、被告人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入了执行程序。

11、本院(2012)漳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诉讼一审卷宗;

证实2012年3月26日,赖某某持由被告人郑某某出具的借款30万元的借据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起诉,借据约定借期一年,月息2%计算,借据落款时间2011年2月25日。诉讼中,被告人郑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2)漳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郑某某偿还赖某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

12、本院(2012)漳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诉讼一审卷宗;

证实2012年3月29日,张某某持由被告人郑某某出具的借款20万元的借据和承诺书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起诉,借据约定借期一年,借据落款时间2009年12月10日。承诺书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1日,约定月利率按2.5%计算。诉讼中,被告人郑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12)漳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郑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

13、本院(2012)漳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诉讼一审卷宗;

证实2012年3月28日,李*某持由被告人郑某某出具的借款28万元的借据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起诉,借据有三张:一是借据落款时间2009年9月1日,借款金额10万元;二是借据落款时间2009年10月1日,借款金额8万元;三是借据落款时间2010年10月6日,借款金额10万元。诉讼中,被告人郑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2)漳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郑某某偿还李*某借款28万元及利息。

14、本院(2012)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诉讼一审卷宗;

证实2012年3月1日,陈*持由被告人郑某某出具的借款52万元的借据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起诉,借据落款时间2011年10月17日。诉讼中,被告人郑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4月10日,本院作出(2012)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郑某某偿还陈*借款52万元及利息。

1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供述:2012年2、3月份,因其欠陈*借款52万元,陈*就到漳平市人民法院起诉,后来其要先还给陈*3万元,叫陈*去撤诉,但陈*不同意撤诉,其就很生气,便叫了很多债权人去法院起诉他,为了让陈*分到更少的钱。在陈*起诉之前,其还因欠漳平市农村信用社贷款60万元被法院执行,法院查封了其房产,其被查封的房产价值200多万元,如果拍卖的话,信用社的贷款可以还清,陈*的借款也可以还清。而其除此之外还欠他人债务七八百万元,让其他人去起诉也可以从中分到一些钱,陈*也就拿不到全额的借款。所以,其就打电话叫陈*甲、李*、赖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去法院起诉他。其向陈*甲借2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5分计算;向李*借了2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4分或5分计算;向赖某某借12万元,利息按月利率4分或5分计算;向张某某借5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5分计算。向这些人借款的利息很久没有支付了,为了使其他债权人分到更多的钱,其在他们起诉前多开具了欠条,其中,给陈*甲多开了一张16万元的欠条,给李*多开了一张8万元的欠条,给张某某多开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给赖某某出具了一张欠款30万元的欠条(其中实际欠款本金12万元,利息18万元),给刘某某多开了40万元欠条。其多写给上述债权人的欠款是欠利息的钱。

16、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了稀释他人的债权,为其他债权人虚假开具借据,并指使其他债权人以虚假借据为证据虚报债权向司法机关起诉,致使司法机关作出了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裁判,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妨害作证的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许*和提出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许*和提出被告人郑某某向张某某、赖某某、李*出具的借据是以双方对之前债务的利息的结算为依据的,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漳刑初字第66号
  •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8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漳平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 辩护人许*,福建*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赖家懋

  • 人民陪审员黄玉林

  • 人民陪审员陈庆炼

  • 书记员俞玮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