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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妨害作证罪许某甲犯窝藏、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民法院审理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许*甲犯包庇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5)邹*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问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2014年11月2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张*驾驶白色现代轿车(车牌号鲁H)沿兴中路(该路段属于新修道路,未经过竣工验收)由北向南行驶至过岚济路路口南300米处时,将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杨*撞到,被害人杨*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其处于哺乳期的妻子被告人许*甲代替自己承担罪责。同年12月1日被告人许*甲到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谎称是自己开车发生的事故。

另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张*在其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杨*的亲属以及中国人*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张*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范围外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23万元(已支付),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张*的法律责任。中国人*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审查证据材料齐全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1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许*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乙(合)、张*、王*的证言、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驾驶证、行驶证、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尸体检验意见书、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情况说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张*、许*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在未竣工验收的道路上因为疏忽大意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发后为使自己不被追究而指使他人替自己顶罪,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许*甲明知他人犯罪仍为其顶罪,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张*甲、许*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的辩护人提出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自首情节,经查,事故发生路段尚未经过竣工验收,不应按交通肇事罪予以处理,被告人张*甲在事发后指使许*甲替其顶罪,且现无证据证明其系主动到案,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许*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甲以一审判决对其行为定性错误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在一审开庭审理中当庭质证并确认。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甲在未竣工验收的道路上因为疏忽大意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发后为使自己不被追究而指使他人替自己顶罪,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许*甲明知他人犯罪仍为其顶罪,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张*甲、许*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张*甲上诉提出其行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张*甲在未竣工验收的道路上驾车行驶,因疏忽大意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一审量刑时,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均予考量,作出适当判处。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济刑终字第160号
  • 法院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4年12月7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邹城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许*甲,农民。2014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翠荣

  • 审判员谢斌

  • 代理审判员程海军

  • 书记员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