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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妨害作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洛阳*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诈骗罪、被告人侯*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涧刑公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侯*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准,对被告人刘*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刘*以“其与洛阳*程公司存在耐火砖购销合同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及其辩护人王*、郭*、原审被告人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刑公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洛刑一终字第1号
  • 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

  • 辩护人王*,河南*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郭*,女,1965年1月30日生。

  • 原审被告人侯*,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牛晓萍

  • 审判员张瑞田

  • 审判员陶向阳

  • 书记员胡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