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洛阳*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诈骗罪、被告人侯*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涧刑公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侯*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准,对被告人刘*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刘*以“其与洛阳*程公司存在耐火砖购销合同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及其辩护人王*、郭*、原审被告人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刑公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抗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
辩护人王*,河南*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女,1965年1月30日生。
原审被告人侯*,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牛晓萍
审判员张瑞田
审判员陶向阳
书记员胡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