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第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犯妨害作证罪,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建栓出庭支持公诉。熊*及其辩护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16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故意伤害一案时,被告人熊兴花指使杨XX(已判决)、王XX(另案处理)等人到法庭上作伪证,帮助其丈夫王*开脱罪责,严重妨害法庭正常审判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XX、王XX、王XX等人的证言;王*、杨XX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故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妨害作证罪名成立。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熊*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
辩护人郭*,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金昌
书记员王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