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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妨害作证一案

审理经过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的儿子杨x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7年10月29日被逮捕。2007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为了帮助其儿子逃避法律追究,找到该案受害人朱xx,给其1万元现金,让朱向司法机关提供了撤诉书并推翻了原来陈述,致使该案不能顺利进行。2009年1月15日,朱xx因犯包庇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20日,杨x因犯强奸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杨化勇于2010年3月17日到汤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xx的陈述、撤诉书、协议书、刑事判决书、汤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证明及被告人杨*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贿买方法指使被害人作伪证,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汤刑初字第73号
  •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男,现年55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秀荣

  • 书记员戴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