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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海中妨害作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海中犯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司海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司海中为帮助其父亲司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修武县方庄镇村村民赵向调查司等人涉嫌犯罪一案的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作伪证,侵犯了检察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并提供证人赵、王、张等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海中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司*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请求免予其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1.证人赵*,2010年3月11日晚11点多,司*在焦作市东方红广场附近租住的房内让其帮忙向检察院作伪证,说是司*向其父亲借钱,后在其家中分两次还给其17万元现金,以顶司案件中的16万元;2.证人王*,2010年3月11日晚上11点多,其陪丈夫赵到焦作市东方红广场附近司*的住处与司*见面,在回家的路上其听赵说司案件中有16万元对不上涨,司*让帮忙顶一下。平时司*与其家并无经济往来;3.证人司证言,其以个人垫资的名义把佐眼村欠水泥厂的钱骗走是想让司*用这些钱顶家里以及其母亲看病、孩子上学的花费,并不是因为厂里欠司*的钱;4.证人张*,在其取保候审出来的七、八天后司*给其打电话时,其把给司16万多块钱的过程告诉了司*;5.被告人司*供述,2010年2月18日其父亲司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从张*得知父亲有16万元对不上帐,为了配合父亲接受调查,2010年3月10日前后其找到朋友赵让帮忙向办案部门说那16万元是用来还之前方庄水泥厂建厂时向赵的父亲赵*的20万元。2010年3月12日,其按之前和赵编好的假话欺骗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司*出生于1970年12月3日;7.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海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司海中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司海中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修刑初字第100号
  •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司海中,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3月1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4日被逮捕。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5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艳丽

  • 书记员臧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