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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亢*伟犯妨害作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亢*伟犯妨害作证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亢*明知其弟弟亢涛涛涉嫌抢劫一案的证人荆XX在不能为亢涛涛作无罪证言的情况下,仍多次找到荆XX,指使荆XX出庭为亢涛涛作伪证,帮助亢涛涛逃避法律制裁。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亢*、亢*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荆XX、亢XX、翟XX等人的证言、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为帮助亢*涛逃避法律制裁,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亢*犯妨害作证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亢*伟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12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武刑初字第8号
  •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亢*,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任素琴

  •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