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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妨害作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犯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代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汪*因吸毒被渑池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在灵宝戒毒所期间,汪*为逃避强制戒毒遂编造一起小额盗窃案件,欲通过受到刑事追究逃避强制戒毒。后汪*指使其妻子茹*和岳父茹合群找到其妹夫付小*(后三人另案处理),由付小*到渑池县公安局坡头派出所报案称汪*于2009年12月在陈村乡槐扒村李*煤矿付小*宿舍褥子下盗窃付小*现金1200元。后汪*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6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等的证言,书证渑池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审讯材料及相关文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为逃避强制戒毒而编造虚假盗窃案件,并指使他人向公安机关作伪证,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汪*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11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三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渑刑初字第218号
  •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汪*,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2005年8月5日因吸毒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3月10日因吸毒被渑池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6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群生

  • 审判员李小伟

  • 审判员邵红伟

  •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