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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来妨害作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09]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犯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贺*及其辩护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4日晚,被告人贺*来与本村村民贺某某(另案处理)在一起喝酒时,得知邱某某在崔桥镇薄庄村的“田园饭店”喝酒。就带着贺某某一同前往,中途,贺某某电话通知贺某某、李*、黄某某(三人另案处理)。五人到达邱某某所在的地点,贺某某、贺某某与邱某某发生争吵至厮打。贺某某用刀*某某腹部,致使邱某某死亡。贺某某与贺某某逃离现场。被告人贺*来唆使李*、黄某某,在公安人员询问时,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真相。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来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所出示的证据亦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贺*犯妨害作证罪属实。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应对其免与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晚,被告人贺纪来与本村村民贺某某(另案处理)在一起喝酒时,得知邱某某在崔桥镇薄庄村的“田园饭店”喝酒,就带着贺某某一同前往。途中,贺某某电话通知了贺某某、李*、黄某某(三人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其五人到达邱某某所在的地点后,贺某某、贺某某与邱某某发生争吵至厮打。贺某某用刀*某某腹部,致使邱某某死亡。贺某某与贺某某逃离现场。被告人贺纪来唆使李*、黄某某及饭店老板薄某某在公安人员询问时,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真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贺*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贺某某证言:2009年9月15日凌晨,我把扶沟县崔桥镇侯天村的邱某某用刀子扎死了。当时他和贺某某打架,贺某某拿啤酒瓶砸他,他用脚跺贺某某时跺住我的腹部了。我说:谁再动我弄死你们。邱某某还往前冲,我就捅住他腹部左侧了,贺*在邱某某后面拉,邱某某倒在贺*身上。3、证人贺某某证言:2009年9月15日凌晨在扶沟县崔桥镇薄庄村西头田园饭店我打邱某某了,贺某某用刀子把邱某某扎死了。贺*还过去劝架,贺某某用刀捅了邱某某后贺*和邱某某他俩都倒地上了。贺*又对我说:你过去拉住贺某某,别让他俩打。贺某某就掂着刀跑到饭店外面用刀捅邱某某了。我害怕就转身出来打120了,李*打110报警。我和老板、李*、贺*在饭店等警察来,贺*已经给我们几个说好了如何说瞎话隐瞒事实的真实经过,如何对待公安机关的询问。当公安机关询问时,所以我说了瞎话。4、证人黄某某证言:贺*在贺某某、贺某某跑后对我们说他考虑问题比我们全面,他让我们对公安机关隐瞒事实真象,公安机关调查时就说什么都不知道。我害怕被牵连抓去坐牢,就说了瞎话。5、证人李*证言:我以前说的不完全是实话。邱某某被杀死后,贺*对我、黄某某和老板薄某某讲,如果派出所的民警问起事情的经过时,就说什么也不知道,当时不在现场,贺*还讲如果说真话了,我们几个会被判刑和罚款的。6、证人薄某某证言:2009年9月15日刑警队民警对我询问时我没说实话。15日凌晨邱某某被扎伤,我报警后,和邱某某一起喝酒的人中有一个年龄大的人(贺*)说派出所的人来了要问谁打的,就说不知道,打的那二人跑了,咋打的也说不知道。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来采取其他方法妨害证人作证,其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妨害作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来的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贺*来的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与刑事处罚的辩解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司法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贺*来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9)扶刑初字第167号
  •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9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贺*来,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崔桥镇。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 辩护人孙*,扶沟*务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阙茂永

  • 书记员娄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