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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汤辉犯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犯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及其辩护人王*、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原周口市城市信用社董事长李X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庭审前夕,李X的亲属被告人汤*找到李X的辩护律师获取了律师的辩护思路后,被告人汤*指使汤XX(另案处理)找到阮XX,唆使阮XX为李X作伪证。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汤*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汤*虽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其主观恶意较轻,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原周口市城市信用社董事长李X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庭审前夕,李X的亲属被告人汤*找到李X的辩护律师获取了律师的辩护思路后,被告人汤*指使汤XX(另案处理)等人找到阮XX,唆使阮XX为李X受贿作伪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证人汤XX、姜XX、韩XX、阮XX、李XX、姜XX的证言,书证汤*记录的相关内容复印件2页、姜XX提供的阮XX收李XX还李X借款9万元的收条复印件以及被告人汤*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汤*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汤辉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0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西刑初字第53号
  •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汤*,男,1954年1月5日出生。因涉嫌妨害作证犯罪,于2010年3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 辩护人王*、肖*,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水成

  • 审判员刘红梅

  • 审判员李相君

  • 书记员梁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