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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乔**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乔*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汝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蔡*、乔*、方*、刘*、刘*、马*、乔*、张*、蔡*、陈*不服,分别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乔*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3)汝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驻刑一终字第24号
  •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男,出生于1967年10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5年8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2006年1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1月2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3日因需要继续侦查被正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0年5月24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 辩护人朱*、金榜,河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男,出生于1971年8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职工,正阳县第八届政协委员、常委。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5年8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05年10月26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6年9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期限届满于2010年5月24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 辩护人张*,河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男,出生于1968年10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05年9月13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2月19日因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2月2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 辩护人高建平,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出生于1966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05年9月13日被批准逮捕,2008年12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执行逮捕,2009年1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 辩护人曹*、李*,河南*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乔大毛、又名乔欢迎,男,出生于1968年10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5年8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7年1月2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 辩护人王*,河南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出生于1963年10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13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2月17日到正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2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 辩护人卢*,河南*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蔡*,又名蔡*,男,出生于1969年7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13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2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2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2月20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保红,又名马*,男,出生于1970年4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88年2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2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 辩护人尚*,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男,出生于1969年12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职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22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2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2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全国,男,出生于1967年9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正阳县熊寨镇粮所职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女,出生于1972年11月22日,回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 辩护人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张*,男,出生于1975年10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2月31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科明,又名陈*,男,出生于1987年6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9月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蔡*,男,出生于1965年12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22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12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1月8日因证据不足,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李*,又名李*,男,出生于1963年9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22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12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1月8日因证据不足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马*,女,出生于1962年7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刘*,男,出生于1980年2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系正阳县熊寨镇计生所职工。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傅云峰

  • 代理审判员任蕴力

  • 代理审判员曹黎萍

  •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