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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甲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诉字(2014)第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甲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甲及其辩护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5日、7日,被告人叶*为张华南(系叶*丈夫张*之弟)涉嫌强奸刘某某(女,1999年5月29日生)一案,二次到孝昌县白沙镇叶河村彭*家中,送给彭*现金5000元,要求彭*之女李*到庭作证时作出关于刘某某年龄的虚假证言。2014年8月8日,彭*向孝昌县公安局报案,同年8月13日,被告人叶*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出示了辨认笔录及照片、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对此指控,被告人叶*甲当庭自愿认罪,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叶*甲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属犯罪未遂。2、能够当庭认罪,属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叶*为张华南(系叶*丈夫张*弟弟)涉嫌强奸刘某某一案,先后三次到该案证人李*甲(又名李*)家中,要求李*甲到庭作证时提供关于刘某某年龄的虚假证言,并送给李*甲母亲彭*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彭*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5日上午,我姑妈李*乙带了两名妇女到我家中,她介绍说其中一名妇女是白沙镇叶砦村的人,这名妇女又介绍另一人和她是姨娘关系。那名被介绍为姨娘关系的妇女央求我说,要我女儿李*作证时说她在关于刘某某强奸一案中,关于刘某某年龄的情况一概不知道,并央求我教我女儿按刘某某QQ上的17岁作证。我女儿当时也在场,我当时什么情况都不清楚,说完后她们就走了。

第二天,那名被介绍为姨娘关系的妇女一个人到我家里,她从包里拿出一匝钱放在桌子上,并再次要求我女儿出庭作证,说关于刘某某的情况都不清楚,这样可以救她的一家人,然后她转身就走了,我拿起钱准备还给她时,她就强行出了我家大门。她走了后,我一数是5000元钱,全部是100元面值的,用橡皮筋系着。

昨天下午,那名送钱的妇女又到我家里,当时她一个人到我家中,外面还有一名妇女。她当时还是要求我女儿要么什么也不知道,要么什么也不说,再不就说她知道刘某某的年龄是QQ上的17岁。我当时拒绝了她,并叫她把钱拿走,她当时不接钱,说了几句好话就离开了。然后我就到派出所报案了。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我姑婆带着两名陌生妇女到我家中,我姑婆将我叫出来后,其中一名妇女问我是不是因一起强奸案给公安机关说刘某某是1999年出生的,我当时说我没有说过,是刘某某自己说的(意思是我当时在场听到了刘某某自己说自己是1999年出生的),那名妇女又问我刘某某QQ上是不是显示的17岁,我说是的,那名妇女就让我在出庭作证时要不就说我没有说过,要么就说刘某某QQ上的年龄是17岁,其他的什么也不说。我当时没有搭理她,她们就又和我妈妈讲了一会话,后来她们就一起走了。

当天下午,那名妇女又一个人来到我家,当时我在房间里,我妈妈和她讲了一会话后,她拿出一叠钱放在我家桌子上就走了。我没有太注意他们讲话的内容,好像是要我妈妈跟我说在法庭上什么都不要说,那个妇女走后,我们数了一下,她送来的是5000元钱。

过了几天后的一天下午,那名妇女又来到我家中,她来后还是要我在法庭上说什么也不知道,并说这个事情过去后,还要重谢我,还能把我带出去做事什么的。她走后,我妈妈就将那5000元钱送到派出所去了。

那名妇女送钱来我家,就为了让我在法庭上要么什么都不要说,要么就按照刘某某QQ上的17岁说。

3、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初,我们村书记家的老四的媳妇带着一名自称叫叶*甲的妇女到我家中,说要找我的外孙李*甲,要李*甲到派出所说一句话作证就行,要我去带路。于是我带着叶*甲和我的舅侄媳妇到了彭*家中,叶*甲就和彭*讲话,我不知道他们说的什么。第二天,叶*甲带着钱到我家里来找我,说是要送5000元钱到李*甲家里去,要李*甲给她作证,我怕惹事就没有同意,叶*甲就带着钱自己去了李*甲家中。吃完早饭后,我就去了李*甲家中,李*甲告诉我叶*甲带了5000元钱放在她家的桌子上就走了,过了一会,彭*回家后点了一下钱,然后就把钱交到白沙派出所了。

4、证人叶*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初,我姐姐叶*甲对我说他兄弟张华南因为强奸案要坐牢,想找李*甲给张华南作证,争取不让张华南坐牢。我打听了一下后,知道李*甲的妈妈是我们村李*乙的舅侄媳妇,我就带着叶*甲到李*乙家里去。在李*乙家里,叶*甲对李*乙说“想请你托一下步,到李*甲家里去说情,要李*甲为案子的事就说不知道就行了。”。李*乙同意了,说带我们去试试。

到李*甲家中后,我们看见李*甲的妈妈彭*在门口洗头,李*乙将李*甲叫出来后,叶*甲问李*甲“你是不是跟张华南说过另外那个女孩是1999年出生的?”,李*甲说“我没有说,是刘某某自己说的。”,之后叶*甲就对彭*说“你跟小孩说一下,帮下忙,要她实话实说。”,彭*当时答应了,我们就走了。

当天下午回家后,叶*甲在我手里借了5000元钱,说是要拿去送到李*甲家里表示一下,要李*甲开庭的时候说好话,事后她还会重谢的。当天下午叶*甲就带着钱自己到李*甲家里去了,后来我就不知道了。

叶*甲来找我的目的是想通过我找李*甲家说好话,争取不让张华南坐牢,她送钱就是让李*甲在开庭时站在张华南这边说话,叶*甲还承诺过事后还有重谢。

二、被告人叶*的供述证实:我与张*是叔嫂关系,张*被抓了后,我问我弟妹黄*(张*妻子)张*的事情怎么处理的,黄*说警察一直在找证人,证人是叶河村,叫李*。我想到李*是我娘家隔壁村的,就想去找李*打听一下张*案子的情况。

2014年8月的一天上午,我和妹妹叶*、李*甲的姑婆一起去了李*甲家,我当时主要是向李*甲打听张*和那个小女孩之间的事,我问李*甲是否跟张*说过那个女孩是1999年出生的,李*甲说她没有说过,是那个女孩自己说的,说的时候她在场。我问李*甲那个女孩的QQ上是不是显示的17岁,李*甲说是的,我就对李*甲和她妈妈说叫李*甲开庭的时候实话实说,如果张*能够减轻一点处罚,就等于是救了他的一家人。

当天下午我回到叶*乙家中,向她借了5000元钱,并一个人将钱送到了李*甲家中。当时李*甲在房间里,我对李*甲的妈妈说拜托跟李*甲说一下,要她作证的时候实话实说,如果张华南将来减轻处罚,我还要重谢的。李*甲的妈妈当时没有收钱,我们拉扯了一阵后,我将5000元钱放在她家的桌子上就走了。

过了几天后的一个下午,我再次到李*甲家中,我对李*甲的妈妈说,要她和李*甲说,就说没有对张*说过那个女孩年龄的事,让李*甲还是说没有说过就行了。

我第一次去李*甲家里的时候问过李*甲是否跟张华南说过那个女孩是1999年生的,李*甲说她没有说过,是那个女孩自己说的,我想李*甲既然没有说过,就希望她在开庭的时候实话实说,说她没有说过就行了。我认为李*甲和那个女孩关系蛮好,就给她5000元钱,拜托她开庭的时候实话实说。

三、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彭*辨认叶某甲即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四、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叶*甲在白*出所电话通知后到该所接受讯问的事实。

五、有被告人叶*的户籍证明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甲以贿买的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辩称:1、叶*甲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叶*甲主观上希望李*甲提供虚假证言,以利于张华南案的处理;在客观上又实施了贿买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已既遂。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称2、能够当庭认罪,属初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在侦查与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孝昌刑初字第00129号
  •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叶*甲,农民。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辩护人胡*,湖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邓小零

  • 审判员范波涛

  • 人民陪审员余仁俊

  • 书记员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