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甲犯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甲在得知其妻弟谢某某(已判决)涉嫌强奸许**一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为了使谢某某不受刑事追究,与他人多次找到许**家人及许**商量,通过以谢某某与许**是恋爱关系,谢某某对许**实施的行为属一时冲动,被人误解而报警为由,指使许**向司法机关作伪证,并提交请求撤诉书,承诺待司法机关撤案后给予许**3万元。未果后,到信宜市公安局钱排派出所纠缠,被办案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请求撤诉书、综合材料、户籍证明,有证人谢*、何*乙、魏*、许**、许**、许**、许**、李*的证言、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金钱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甲犯妨害作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何*甲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刑量建议恰当,本院予有采纳,根据被告人何*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4月2日被传唤,次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奕文
代理审判员杨丽君
人民陪审员黄蕙
书记员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