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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强迫职工劳动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九法刑初字第1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琼犯强迫职工劳动、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5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8年7月18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121号
  •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程*,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平

  • 审判员余梅

  • 代理审判员贾秀春

  • 书记员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