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九法刑初字第1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琼犯强迫职工劳动、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5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8年7月18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程*,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余梅
代理审判员贾秀春
书记员袁娜